一名國中男老師,多次引誘年僅15歲的少女發生性行為並拍攝性影像,甚至在圖書館內對其猥褻。最終法院判處男老師有期徒刑8年,可易科罰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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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去年5月及6月8日,男老師不顧少女意願,與其在某旅館發生性行為;7月5日及12日,男老師則在某圖書館,觸摸少女猥褻得逞,直到館內人員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
男老師於擔任代課老師期間,頻繁透過LINE傳送「左邊的也一起來」、「不給看就看妳洗澡」等言語,引誘少女在家中自行拍攝影像供其觀賞,此外,男老師更在多次帶少女前往旅館時,錄下私密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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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老師在法庭上雖坦承犯行,但在面對刑責審酌時,卻以「須扶養四名未成年子女及老母」作為求情理由,法院認為,男老師明知少女性自主決定權與判斷力尚未成熟,卻未能恪守師生分際。
法院認為,男老師身為師長卻因為私慾觸引誘少女拍攝私密影像,以及猥褻,且各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總結各項犯行後,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沒收4支犯案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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