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要好聚好散不容易,基隆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妨害性隱私案件,2名男子因未經同意散布前女友的性影像,造成當事人身心重創,法院判處2人各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並沒收相關電子設備,全案不得再上訴。
根據判決書,小明(化名)與小黑(化名)皆為被害女子小花(化名)的前男友。小明於113年3月間,與小花在旅店發生性行為時,經對方同意拍攝性影像,但小花當下即要求觀看後刪除,未料小明仍私自保留。
同年10月,小明未經小花同意,透過通訊軟體分享螢幕畫面方式,將該性影像播送給小黑觀看,小黑再以螢幕錄影方式保存影像,行為已構成散布他人性影像。
法院查明,小黑隨後又將該影像轉傳給女性網友,該名女子再將影像轉交給小花的現任男友,事件才因此曝光。小花得知後情緒大受影響,隨即報警處理,案件進入司法程序。
檢方調查時,2名被告皆坦承犯行,相關手機、電腦及隨身碟內也查獲影像存證,成為關鍵證據。
基隆地院審理認為,性影像屬高度私密資訊,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散布或供他人觀覽,已嚴重侵害性隱私與人格尊嚴,即便影像最初拍攝經同意,後續行為仍屬違法。
法院指出,2名被告的行為已逾越任何社會可容忍範圍,構成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依法應予處罰。
考量2人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法院採協商判決方式,判處小明與小黑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
此外,2人須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包含刪除所有相關影像,若再有散布情事,須負擔高額違約金,另扣案手機、筆記型電腦及隨身碟一併宣告沒收。
根據調解筆錄,2名被告已當庭各給付被害人10萬元賠償金,雙方其餘請求均已拋棄。法院也提醒,任何涉及他人性影像的保存、轉傳與分享,皆須取得明確同意,否則即可能觸法。本案判決依法僅在特定情形下得提起上訴,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免一時行為造成他人終身傷害,也讓自己付出沉重法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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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若觸犯法將以刑法235條中的散布猥褻罪,非自願遭散布之成人性影像已有刑法319-3條專法、兒少性影像遭散布則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作為規範,提醒民眾避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