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葉姓員警,去年2月,攔檢一名竊盜通緝犯時,嫌犯倒車想逃,員警情急之下,對空鳴槍後,接著朝嫌犯腿部開了3槍,嫌犯因此傷重不治。法院提認為員警用槍,逾越合理必要程度,因此判刑6個月,但面對檢方所提出的四個判決理由,員警一一打臉,不能接受。
嫌犯看到員警,立刻跳上停在一旁的白色轎車,兩人還幾度開車門拉扯,去年2月,桃園楊梅分局的葉姓員警,在追查贓物買賣,發現竊盜通緝犯羅文昌想開車逃跑,因此先是對空鳴槍,接著嫌犯倒車加速逃逸,葉姓員警情急之下,對嫌犯腿部開了3槍,最後羅姓嫌犯因為失血過多,傷重不治。被檢察官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最終三審判刑6個月定讞,但警方對於檢方判罪四大理由,相當不能接受。
檢警認為當時通緝犯是以順時針方向倒車,應該不是故意衝撞,但當地員警可不這麼認為,桃園楊梅分局員警:「該犯嫌在轄內是個毒瘤,那同仁在抓該犯嫌的時候有給他衝撞過幾次。」桃園楊梅分局員警:「他在車上,車子發動,車子就是個武器啊!所以我們同事過去,持槍警戒也是剛好的啊!」桃園賽協理事長陳建宏:「我們抓著方向盤的時候,只要稍微向右或向左,都有可能讓車子做快速的橫移動作(就會受傷)。」
檢方認為員警應該知道,人體腿部有大動脈,怎麼可以在短短五秒內連開三槍,但當時葉姓員警有先對空鳴槍,確實按照警槍的使用程序,桃園楊梅分局員警:「這麼短的時間,我們同仁要去做這個反應,其實是相當難的啦!單憑說看畫面去說話的話,照我們基層看來是相當不公平。」面對檢方提出的4個理由,基層員警 一一打臉反駁,但判決一出嚴重打擊警方士氣,未來還有哪位員警敢賣命抓犯人,桃園楊梅分局員警:「每個嫌犯衝撞,跑了就好啊!警察不敢對我開槍,到底錯是錯在我們警察太拼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