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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斃逃犯警判6月 最高院:何不射輪胎

2015/12/29 08:49 字級:

桃園楊梅警局一名葉姓員警去年2月攔檢一名竊盜通緝犯羅文昌,當時嫌犯倒車想逃,員警先對空鳴槍,再朝嫌犯腿部開了3槍,嫌犯傷重不治。法院認為嫌犯只是倒車想逃,沒有傷害員警,員警用槍逾越合理必要程度,判刑6個月。

嫌犯看到員警立刻跳上停在一旁的白色轎車,兩人還幾度開車門拉扯,最後嫌犯顧不得門都還沒有關上就直接駕車加速逃逸。去年2月桃園楊梅分局的葉姓員警在追查贓物買賣,發現竊盜通緝犯羅文昌想開車逃跑,員警先是對空鳴槍,接著嫌犯倒車加速逃逸,葉姓員警情急之下對嫌犯腿部開了3槍,最後羅姓嫌犯因為失血過多傷重不治。

嫌犯一死,員警隨即被質疑是否執法過當,被檢察官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一審判刑6個月,原因是法官認為嫌犯倒車方向並非衝向員警,當時員警和車子中間還有5、60公分,可以迴避,嫌犯只是想倒車逃逸,員警沒有立即的危險性,另外是員警朝羅文昌腿部開3槍,子彈貫穿大腿才導致死亡,這兩點認定員警超過使用警槍的必要程序,聽到這樣的消息,警局同仁也替他打抱不平,楊梅分局副分局長劉明熙:「因為維護我們同仁的權益,依法使用警械,我們將聘請律師協助同仁進行辯護。」

雖然辯護律師強調嫌犯是因為有前科才被通緝,加上過去有過開車衝撞員警的紀錄,中彈逃逸後當下沒有馬上就醫,因為吸毒才會導致大量出血,另外員警有先對空鳴槍,是按照警槍的使用程序,並沒有要故意傷害人,但最高法院仍維持一、二審判決,質疑員警當初應該射輪胎就好,面對這樣的判決,警改會也說這嚴重打擊警察士氣,畢竟事件牽涉警方執法尺度,難免引起大家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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