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婚前幫女友繳60萬房貸 離婚後「這原因」討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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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工程師婚前為女友繳60萬房貸,離婚後卻討不回。(示意圖/pexels)
一名工程師婚前為女友繳60萬房貸,離婚後卻討不回。(示意圖/pexels)

一名林姓工程師婚前幫鄧姓前妻繳房貸60萬元,之後兩人結婚生子,但事隔7年後因為性格不合離婚。林姓工程師提告要求鄧女返還該款項。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林姓男子當時確實有「幫忙」分擔的意願,無法證明雙方有合意借貸,因此判決鄧姓女子免還。

根據判決書指出,鄧姓女子106年向銀行貸款購入房屋,但隔年就被房貸利息壓得喘不過氣,開口向林姓男子借錢。林姓男子當時考量鄧女是離婚的中配,獨立生活,經濟負擔十分沉重;自己則在科技公司任職,經濟狀況良好,能夠負擔這筆款項,因此答應匯款60萬元給鄧姓女子。

林姓男子與鄧姓女子後來漸生情愫,鄧女於110年懷上林男的孩子,兩人隨後結婚,但婚後很快因為性格不合,在112年11月起調解離婚,結束婚姻關係。林男在離婚後主張7年前匯給鄧女的60萬元是借款,要求鄧女收到存證信函1個月內返還60萬元。

鄧女不否認林男當初匯款60萬元給她幫忙交房貸,但她主張兩人當時是交往中的男女朋友,林男當時還住在她家中,由她照顧三餐等日常生活,林男是出於對她平日照顧的感加上想要追求的示好才會分擔60萬元房貸金額,實際應為贈與之意。鄧女也主張當時林男匯款前後並沒有向她表達日後需要返還該筆款項之意。

新竹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林男提出了匯款的交易明細只能證明雙方當時有金錢往來,但不能證明有合意借貸,並且匯款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可能是買賣或是贈與,加上雙方當時又有交往關係,只有匯款明細不足以作為借貸關係的憑據,因為林男無法再提出其他事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因此法官判決林男請求鄧女返還60萬元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目前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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