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和家人吵架!找傳播妹陪酒 竟失控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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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姓人夫在旅店找傳播妹陪酒,趁女方醉倒時性侵。(示意圖/Pixabay)
廖姓人夫在旅店找傳播妹陪酒,趁女方醉倒時性侵。(示意圖/Pixabay)

台中一名已婚廖姓男子去年父親節到旅店找傳播小姐陪酒,趁其中一人醉倒時性侵得逞,卻被另一名女子當場撞見。事後被害人報警提告,廖男坦承犯行並賠償50萬元與對方和解。法院認其態度悔過,依乘機性交罪判刑1年10月,緩刑3年,並須接受法治教育與勞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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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廖姓男子於去年8月8日父親節當天與家人同遊台中,期間與家人發生爭執,情緒不佳之下,他當晚獨自入住旅店,並叫來兩名傳播小姐陪酒作樂。飲酒過程中,其中一名女子(A女)因酒醉不適跑到廁所嘔吐,僅留另一名女子(B女)在房間休息。

當時B女因醉倒在床上幾乎喪失意識,廖男見狀竟起色心,脫去女子衣褲並戴上保險套進行性侵。不料A女從廁所走出,驚見B女全身裸露倒臥床上,廖男則下半身赤裸,正在對其進行性侵行為,當場怒斥:「你在幹嘛」,廖男慌張稱「我沒幹嘛」,A女則揚言報警「你都對我家妹妹這樣了,我幹嘛不報警?」廖男自知闖禍,立刻穿衣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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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女子因酒醉留宿至隔日早晨9時才離開旅店,隨後報警提告。警方受理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廖男移送法辦。調查中,廖男對犯行供認不諱,證詞與兩名女子描述一致。小臻並提出醫院驗傷報告、通訊紀錄等佐證。

法院審理指出,廖男明知女子酒醉無法抗拒仍乘機性交,嚴重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行為不可取。不過,斟酌廖男為初犯,犯後與被害人達成50萬元和解並已全額給付,顯示有悔意,法院認為其情節雖重,但考量其犯後態度良好與和解完成,依刑法第59條規定「情堪憫恕」酌予減刑。

台中地院最終依《刑法》乘機性交罪判處廖男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並參加3年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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