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某大學研究所李姓男學生,於前年9月底邀約一名大一學妹至其租屋處飲酒,卻在過程中違反對方意願,強行親吻、要求脫衣,並將學妹抱至床上性侵得逞。事後學妹由其他同校學長陪同前往醫院驗傷,並提告李男妨害性自主。一審法院判處李男有期徒刑3年3月,然而台中高分院二審考量雙方已達成和解,竟改判2年徒刑、緩刑4年。

根據判決書指出,李男當時邀請學妹飲用燒酒,並在沙發上對其強行親吻。雖然學妹明顯後退閃避,李男仍以嚴厲語氣下達如「衣服」、「舌頭」、「抱我」等命令,要求學妹配合。隨後更將體重超過百公斤的自己,壓制身高160公分、體重約50公斤的學妹至床上發生性行為。事後學妹雖表面鎮定,但實際上內心極度驚恐,不敢離開現場,也不敢與他人聯繫,擔心激怒李男。
李男在庭上否認犯意,聲稱兩人發生性行為是「自然而然」,並強調學妹有主動舉動,如「抬高屁股」、「摟住脖子」,甚至辯稱事後兩人還共浴、滑手機一個多小時,認為彼此是合意性交。李男的辯護律師更主張,學妹沒有在第一時間離開現場,也未立即哭泣或表現出情緒激動,與一般被害人反應不符,質疑其事後反悔才提告。

然而學妹在法庭上堅稱,自己從未穿過李男的衣物,兩人體型差異懸殊,根本無法反抗。當時剛升上大學、獨自北上就學,面對是年長且具有學長身分的李男,心理與身體都處於極端壓迫下,只能僵硬應對。她進一步表示,當時之所以滑手機,是因為害怕被發現正在與他人聯絡,故作鎮定只為保護自己。
其他同校學生證稱,事發後學妹情緒崩潰、語無倫次,見到熟悉的學長時甚至發抖落淚,無法正常表達。陪同她就醫的學長亦指出,學妹當時神情恍惚、數度嚎啕大哭。警方調查過程中也發現,學妹曾傳訊給同校學長說:「我很怕他發現我跟別人聯絡」、「手超抖」、「我只希望他不要再碰我了」,明顯顯示她並非自願。南投地院一審法官審酌李男無前科、目前休學並在民宿工作,月收入僅約2萬8千元,仍認定其違反學妹意願、無視反抗行為,構成強制性交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

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雖認同一審判決事實基礎,但因雙方已達成和解,學妹表達不願追究,遂撤銷原判,改判2年徒刑、緩刑4年,並附加60小時義務勞務、2場法治教育課程與保護管束,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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