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男老師猥褻國小女童 最高法院判3年8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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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翁姓家教班老師,涉嫌於112年間在家教班教室內猥褻國小女學生得逞。(示意圖/Pixabay)
台中市翁姓家教班老師,涉嫌於112年間在家教班教室內猥褻國小女學生得逞。(示意圖/Pixabay)

台中市翁姓家教班老師,涉嫌於112年間在家教班教室內猥褻國小女學生得逞,一、二審均依強制猥褻罪判處翁男有期徒刑3年8月,最高法院28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翁男於台中市經營數學家教班,被害女學生是家教班學生,自民國111年3月起每星期二、五固定在家教班上課學習。112年1月6日星期五,翁男由於作業繁多,透過家長聯繫女學生改在1月7日星期六上課。

判決表示,112年1月7日星期六晚間,家教班教室內僅有翁男與女學生2人,翁男在上課過程中先以手觸碰女學生腰部,身體逐漸靠近女學生,翁男隨後強行將手伸進女學生衣服內撫摸女學生胸部得逞,因女學生掙扎抗拒,翁男才停止。

女學生的母親當晚開車接女兒下課,發現女兒神色有異,持續關心下獲悉翁男行徑,隨後到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警處理。台中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翁男。

法院審理期間,翁男辯稱上課時難免會有一些肢體上接觸,否認撫摸女學生胸部。律師表示,因女學生常常未寫功課,翁男以搔癢方式使女學生配合,可能因此不小心觸碰到女學生胸部。

一、二審認定翁男犯行明確,認為翁男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健全成長,摧殘國家幼苗,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惡性匪淺;犯後否認犯行,飾詞卸責,未見悔意,且迄今未與被害人及家長達成和解,態度非佳,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以上言論由 中央社 授權轉載,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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