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台南一名軍人借宿於女友家,卻趁機對女友妹妹進行性騷擾,兩度闖入對方房間,強行抱住並親吻對方臉頰,行徑令人髮指。案件經台南地方法院審理,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共2罪,判處30天、50天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以每日新台幣1000元計算,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該名軍人是受害者姐姐的男友,2024年5月因借宿於台南市家中,卻利用其家人的信任,趁機對受害者下手。男子於某日晚間11時許,未經同意擅闖受害者房間,趁她不及反應,以右手抓住她的左手並拉近,隨後強行抱住並在其臉頰親吻2秒鐘,讓受害者深感驚嚇與羞辱。
隨後男子隔日中午竟再次對受害者伸出狼爪,當時受害者在姐姐的房間內,男子以相同手法企圖得逞,再度強行抱住並親吻對方。事發後受害者立即將經歷告知母親,隨後向憲兵指揮部台南憲兵隊報案。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男子未能尊重他人身體界線,不僅破壞他人信任,更對受害者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法院審酌後認為,男子具有高職畢業的智識水準,身為受害者姐姐的男友,應該尊重對方家庭成員,但他卻利用關係,趁受害者未設防備之機,對其實施性騷擾。
法官認為,男子的行為已侵害受害者的身體自主權,並對她造成心理陰影與受辱感。儘管男子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表達悔意,但因受害者拒絕與解,法院最終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共2罪,分別判處拘役30天、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以每日新台幣1000元計算,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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