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人決定在一起,成為彼此的依靠,沒想到卻是最親近的人下毒手。桃園一名菲籍女移工遭到同為菲律賓籍的男友小馬(化名)殺害,桃園地院19日判決出爐。
這起案件發生在去年7月晚間6時至7時之間,根據《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的資料,小馬與同居女友住在桃園市中壢區的租屋處,他疑似懷疑女友移情別戀,因此兩人爆發口角,小馬在氣頭上對女友動手,拿出預藏的凶器朝她身上猛刺,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至少有13刀,導致對方大量出血而死亡。小馬犯案後,不僅肢解,竟還遺體沖馬桶內,企圖毀屍滅跡,更偷走女友的皮夾與手機。
桃院國民法官庭19日審理,小馬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佐以檢察官提出之各項事證,被告所為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損壞屍體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國民法官庭審酌,小馬僅因自認與被害女友間有感情糾紛,就對她下手,剝奪被害人之生命權,再加上手段冷血、殘酷,所為應予嚴厲非難。雖然小馬成長歷程偶有不順,但與一般人生命歷程並無特殊差異;而小馬在此案行為前無任何前科,智識程度也並未較一般人弱化。
國民法官庭表示,小馬犯後雖始終坦承犯行,然其犯後至今還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亦未見小馬有何悔意。國民法官法庭綜合考量被告上開情狀,復參酌被害人家屬量刑之意見,以及量刑前社會調查鑑定報告書認被告有低度之矯正教化可能、低度再社會化之合理期待、高度之再犯風險,故就被告上開殺人犯行,量處無期徒刑,並依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宣告禠奪公權終身。而小馬做出殺人等犯行,犯罪情節重大,嚴重影響我國治安,應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被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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