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鹹酥雞攤老闆,於今年在遊戲上認識一名少女,竟趁著這個機會,一個月內性侵對方3次,並以手機拍下其中2次過程,當少女試圖避而不見時,還傳送含有威脅意涵的訊息,少女的爸爸得知此事才讓事件曝光,如今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台中市一名男子阿華(化名)在今年4月初,透過網路遊戲認識一名少女美美(化名),在明知對方未滿16歲的情況下,竟在同月某天早上,於住家內侵犯美美得逞,阿華完事後害怕會遭到警方查緝,竟沒經過美美同意,就擅自拿過對方手機將聊天紀錄刪除。
過了6天左右,阿華又在住處侵犯美美2.5小時,甚至還將過程拍下。更可怕的是,阿華在同日深夜,透過手機傳送「我可以去妳家、妳學校找妳」給美美,導致少女對他心生畏懼。沒想到,阿華仍不知收斂,後來又陸續傳送「找到妳就把妳抓回家鎖起來」,還在同年5月早上,再度侵犯美美2.5小時並拍攝。美美的爸爸知道這件事後,氣憤的帶著美美到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案。
對此,阿華在警詢、偵訊中均承認自己的犯行,但主張自己曾到精神科就診,在108年時也被診斷患有混合焦慮及憂鬱情緒之適應障礙症,希望可以減刑,但後來又透露他並未再就醫接受治療,法官難認阿華的犯行與此症狀有關,且從刪除美美手機上的聊天紀錄行為來看,阿華意識清楚、思慮縝密,對於自己行為違法的事,有清楚認知,因此不適用刑法第19條予以減輕其刑。
法官認為,阿華犯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2次、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2次,雖犯後坦認錯誤的行為,但尚未與美美達成和解並予以賠償。
台中地院綜合阿華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罪所生損害,考量他自述高職畢業、羈押前經營鹹酥雞販賣、家庭經濟勉持普通的生活,依6罪判7年10個月有期徒、拘役50日,拘役部份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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