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女子指控,一名軍人趁自己服用了安眠藥後,意識模糊無力反抗,竟伸出魔爪侵犯得逞,不過法院在審酌後,認為證據無法確證男子有罪,應該無罪釋放。
判決書指出,這起事件發生在111年12月2日,女子控訴當時她和男子以及男子的朋友一同到新竹市薇閣汽車旅館唱歌,隨後自己因為有中度憂鬱症,服用了安眠藥等精神疾病藥物,導致意識不清。而男子趁自己無法抗拒之際,於同日凌晨2時至4時之間某時許,徒手脫去女子的衣物並侵犯得逞,受害女子意識清醒後發現有異,憤而報警處理。
而在審訊中,男子也承認確實與女子發生了性行為,但堅決否認有趁機強行性交的行為。男子解釋說,他並未看到女子有服用安眠藥,還曾提醒女子不要服藥,因為旅館房間只租到凌晨5點,他擔心女子會睡過頭。男子也表示,整晚女子都是清醒狀態,並沒有因為藥物而意識模糊或無法抗拒。
男子的辯護律師指出,女子先前在警方詢問和法院審理時的陳述有多處矛盾,例如案發時是否直接躺在床上、有沒有與女子親吻、是否被摸臀部、服藥時間是在進入旅館3小時後等細節。此外,女子聲稱案發後獨自步行回家,也沒有再與男子對話,這些說詞的前後不一致使證詞顯得有疑點,因此請求法院判定被告無罪。
法院審酌後認為,男子確實與女子發生了一次性行為,這一點由男子在警方調查、偵查、以及法院準備程序中承認,且與女子在不同階段的陳述基本吻合,旅館帳單和監視器翻拍照片也支持這一事實。然而關於男子是否趁女子服用安眠藥、無力反抗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仍需有更多積極證據來證明。
法院表示本案的證據還不夠充分,無法根據檢察官提出的各項證據,達到一般人不會懷疑被告有罪的程度,因此不能草率地判定被告有罪。依據「無罪推定原則」,若證據無法確證男子有罪,應給予男子有利判決,並強調單憑女子證詞,而無其他佐證不足以構成有罪推斷,因此判決男子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