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有租客因為自行在租屋處門口天花板加裝監視器,引起鄰居不滿,遭到提告。法官認為,門口屬於公共空間,需要取得多數住戶同意,因次判決必須拆掉監視器,並賠償200元。
不少公共空間天花板,從辦公室、走廊、電梯都會看見監視器,不過這監視器可不能自己亂裝。
台南有一名曹姓男子,因為在租屋處大門天花板加裝監視器,被提告,鄰居表示,公寓已有安全設施,曹姓男子在沒經過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加裝監視器,提告要求拆除並賠償不當得利3萬元。
法官認為,監視器裝在房門上方天花板屬於公寓的共用部分,依民法必須取得多數共有人同意才能安裝,而公寓總共有58戶,曹姓男子只拿的出3戶同意書,判決拆掉監視器,並賠償提告鄰居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