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男子在中秋期間,約朋友到家中烤肉、喝酒,卻趁友人不勝酒力伸出魔爪,事後被懷疑有拍裸照,對方氣得帶著手機到警局報案,男子一審遭判3年6個月有期徒刑,不服罪刑過重上訴至二審,日前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高雄一名男子阿華(化名)在民國110年9月某天晚間10點多,約3名朋友到他家烤肉、喝酒,幾人邊吃邊喝好不歡樂,一直到隔天凌晨1點半左右,阿華見小志(化名)不勝酒力,便將他移到房間內休息,凌晨3點左右,阿華見小志因酒醉而無法抗拒,撫摸小志重要部位並侵犯得逞。後來小志在凌晨4點半左右酒醒,懷疑阿華拍攝自己的裸照,便帶著阿華的手機前往派出所報案。
經過訊問後,阿華坦承有與小志發生關係,但否認有乘機性交的犯行,辯稱兩人多年來都是只有性、沒有愛的關係,且在同一張床已發生多次關係,所以才會認為兩人間已有默契,當時他進入房間後,覺得小志有一點意識,才會進行後續的行為,「我認為我們是合意的」。
小志則透露,他當天喝了紅酒1杯、威士忌不到半杯、龍舌蘭雞尾酒1杯、清酒半杯、威士忌可樂半杯,後來已經喝到有點意識模糊,想要離開現場,卻在阿華以及其他友人的勸說下留在現場。大約凌晨2、3點時,小志有感覺到下體被碰觸,「我確定是人體的某個部位,因為有溫度」,但很快他又失去意識,只知道自己醒來就已經在阿華的房間裡,且褲子被脫下,阿華還躺在身旁。
小志強調,雖然過去曾與阿華酒後恩愛,但這次聚會過程中,從未散發同意阿華與他發生關係的訊息,在遭到性侵後,也將這件事告訴妹妹,並透露要去驗傷的消息。
小志妹妹也證明,小志約在凌晨5點多打電話給她,哭著說自己遭到性侵,因為這件事也導致情緒不穩定,深怕其他家人知道這件事,也害怕照片外流,一段時間都不敢出門,也吃不下飯、睡不著覺。此外,小志妹妹透露,性侵害防治中心的人在與小志聯絡後,擔心小志狀態,請他去看醫生,就醫才發現有壓力創傷症候群。
高雄地院受理後,依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大樓及電梯監視器畫面、報案案件證明單,認定阿華確實有與小志發生關係。而小志喝醉後是無法自行走進房間,與遭遇性侵僅過2小時,難以認定小志有酒醒跡象,認定小志確實因為酒醉無法抗拒阿華。
法官指出,阿華在審理中還承認,與小志發生關係時,全程都沒有看到對方的臉有反應,同時也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涉犯妨害性自主的乘機性交罪,因此,法官認為,阿華故意乘機性交的犯行時明顯,判處3年6個月有期徒刑。
但阿華不服判決,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已與小志和解,也盡力籌款全數賠償,減輕小志所受身心傷害程度,希望可以酌減其刑,讓他有自新機會。
高院法官認為,阿華與小志先前發生過關係,一時無法控制情慾而犯罪,以法定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3年)仍嫌過重,且小志已與阿華和解,阿華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改判2年有期徒刑,緩刑伍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伍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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