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無業的黃姓男子,去年邀15歲女網友小艾(化名)初次線下見面,卻在捷運站內無障礙廁所性侵得逞。小艾父母得知後報警提告,並拒絕黃男提出的20萬元和解;新北地院日前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判處黃男6個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涉嫌在2023年2月20日傍晚,帶就讀國中的小艾進入捷運丹鳳站無障礙廁所,再進行指侵、性器官接觸。黃男辯稱,兩人在廁所內僅有親吻、愛撫,否認有性行為,且小艾當下沒呼救,離開廁所後還跟他一起走下樓梯,兩人之後也保持聯繫,小艾甚至會主動傳訊。
對此,小艾稱案發當下一度被按在牆壁角落,並在受驚嚇、不知道如何反抗情況下,在馬桶蓋上、廁所地板上遭到性侵。醫院驗傷證明也指出,小艾的私密處有撕裂傷,法官因此認定黃男的供詞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涉犯《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罪嫌。
不過,法官考量小艾證詞有矛盾之處、案後與黃男互動如情侶,無法證明黃男有強制性交犯行,遂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以及黃男利用小艾自保能力未成熟、欠缺性隱私自主決定意識而行犯行,又拒認猥褻行為,判處6個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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