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1名23歲的徐姓男子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申請短期出境,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出境最長不得逾4個月,然而他竟意圖避免受常備兵徵集,出境後即滯留國外,經區公所以公示送達方式催告期應於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然均未獲置理,遭檢方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判處徐男有期徒刑2月。
判決書指出,徐男係役齡男子,其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申請短期出境,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出境最長不得逾4個月,其經核准出境之期間為111年10月26日起至112年2月26日止。詎徐男竟意圖避免受常備兵徵集,出境後即滯留國外,經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分別於112年5月18日、112年5月18日以公示送達方式,催告其應於1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然均未獲置理,迄今仍未接受徵兵處理。
上開犯罪事實,被告於桃園地檢署偵查中坦承不諱,遭檢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提起公訴。桃園地院審酌,被告意圖逃避兵役,以觀光名義申請核准短期出境後,屆期滯留大陸地區不歸,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妨害國家兵役之徵集及管理,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非是。
桃園地院考量,徐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先前無其他科刑紀錄,素行尚佳,暨被告供述犯罪動機和目的係在大陸地區就學、叔叔也稱被告經濟不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判處徐男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