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男子,在民國112年10月11日晚間,行經南區建國南路1段與西川一路口時,遭民眾檢舉違規,而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也在同年12月8日裁處2.4萬罰緩,男子不滿上訴,解釋自己是因為禮讓行人才會停在路中,判決於近日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小志(化名)在去年10月開著營業小客車,行經台中市南區建國南路1段與西川一路口時,遭民眾檢舉有「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的違規行為,經過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認為屬實,填製通知單舉發,並在同年12月8日,以裁決書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2.4萬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志收到裁決書後,認為自己並非無故停在路上,因此不滿提出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發現,小志在事發當天晚間6點1分0秒時,準備右轉進入西川一路,但人行道上剛好有行人穿越,而在晚間6點1分27秒右轉彎過程中,又因有行人、騎乘自行車的兒童正穿越行人穿越道,再次暫停轉彎動作,小志一直等到行人全部穿越完畢後,才安全轉進西川一路。
法官認為,當時恰好是18點的下班時間,人、車眾多,行人穿越道2度有數行人穿越,小志的車輛因而暫停,是為了禮讓行人,因此裁定原處分核屬有違誤,准許小志訴請撤銷,另外訴訟費已先由小志預為繳納,所以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應再給小志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