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到Google留負評,需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嗎?高雄有一名消費者丁先生,買了鹹酥雞之後,到店家的評論區留言「大黑店」,結果被告妨害名譽,店家認為丁先生評論的內容,全都不是事實,還拿出證據自清。
但檢察官認為,雖然消費者的用詞刻薄,但並沒有逾越合理範圍,判斷沒有誹謗之意,不起訴處分。
甜不辣、雞肉、米血下鍋油炸,宵夜首選鹹酥雞香噴噴出爐,撒上滿滿胡椒,真的令人難以抗拒,不過高雄一名丁先生買到滿肚子氣,甚至還被店家告。
被告丁先生:「大黑店然後500塊不到一盒,沒有人還要我等30分鐘,我就留這樣的評論而已,我就被告了。」
身穿黃色上衣的男子就是顧客丁先生,去年11月13日晚間9點多,他到左營一家鹹酥雞店消費,回家後在Google留下1星負評,開頭就怒罵這是一家大黑店,買了500元卻裝不滿一盒,動作慢,沒人還等了30分鐘,而這評論也被店家看到了。
丁先生在今年3月份接到警方通知,被店家告妨害名譽,而雙方都不肯和解,過兩個月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當事鹹酥雞店家:「證據啊,畫面啊,都有了啊,但是還是被這樣的判決,其實滿不服氣的。」
店家秀出監視器畫面,丁先生當晚9點04分抵達,11分拿到餐點,前前後後才等了7分鐘,而且監視器清楚拍下,他點了405元不到500元,但拿到的是滿滿一盒。
儘管店家提供證據,但檢察官看法不同,不起訴處分書上頭寫著,丁先生的用語偏刻薄,但是並沒有逾越合理範圍,判斷沒有誹謗之意。
當事鹹酥雞店家:「很委屈啊,做這個已經很辛苦了,儘量說可以符合各個顧客的需求啊。」
被告丁先生:「言論自由只要我不是攻擊你,我不是口出惡言都該被保障的,司法資源應該用在更有效的地方、更重要的事情上。」
在評論區留言「黑店」是否在合理範圍內,即便司法結果出爐,雙方依舊各說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