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無端被控結夥搶劫 「無罪」2字遲到2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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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這天,王瑞豐的義務律師團特地製作這幅「無罪」海報,最後果真派上用場。(圖/鏡週刊)
法院宣判這天,王瑞豐的義務律師團特地製作這幅「無罪」海報,最後果真派上用場。(圖/鏡週刊)

那是上個世紀,1997年,正在當兵的王瑞豐被控結夥搶劫,他被上手銬、戴腳鐐,接著被判5年。他入獄,不斷喊冤。

出獄後他結婚生子,擔心影響工作,轉而沉默。年復一年,總統從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換到蔡英文,直到去年,憲法法庭的一紙判決,忽然逆轉一切。

今年3月,法院改判王瑞豐無罪。此時的他已年近半百,曾為他四處奔走陳情的母親,也在去年過世。受訪時,他不斷重複著這句話:「我要怎麼去證明我沒有做一件事?」

安靜的法庭上,審判長宣判,說出關鍵的2個字:「無罪。」只見王瑞豐倒吸了好大一口氣。

那2個字,他等了27年。離開法庭後我們問他,當時感受如何?他答:「很激動,有點眼眶泛紅。」一旁的妻子補充,為了今天,王瑞豐已好幾天沒睡好,夫妻兩人今天特地請假來聽宣判。

宣判後,我們在法院附近的咖啡店採訪王瑞豐夫妻,寬敞明亮的店裡,王瑞豐說話慢,話也不多,每一句都短。偶爾妻子在一旁聽得都急了,忍不住替他補充一長串。幾近木訥寡言,不難想像他在法庭上可能的吃虧,何況在面對檢察官、法官時肯定更緊張。

王瑞豐與妻子剛交往時,並未透露正在打官司,判決定讞後才告知,當時仍是女友的妻子選擇相信王瑞豐,一路相挺陪伴。
王瑞豐與妻子剛交往時,並未透露正在打官司,判決定讞後才告知,當時仍是女友的妻子選擇相信王瑞豐,一路相挺陪伴。(圖/鏡週刊)

休假出遊 意外遭控搶劫

1997年王瑞豐22歲,正在當兵,那是一個普通的休假日,他跟高中同學相約逛夜市,同學姓陳,騎摩托車載他,2人吃完滷味後去剪頭髮,剪完回家。不久,王瑞豐接到陳同學母親打電話來急問:「我兒子今天晚上跟你出去,為什麼回來就被警察帶走?」王瑞豐嚇一大跳,直奔派出所詢問。「我一到現場,警察問我:『你們兩個是一起的嗎?』我說是,他就直接把我抓住。」警察開始做筆錄,做完,警察帶著王瑞豐與陳同學來到一位婦人面前,問婦人:「是不是這兩個?」婦人點頭。王瑞豐與陳同學當場被上手銬。

王瑞豐的生活一直極單純,當年高職畢業後就到工廠上班。(王瑞豐提供)
王瑞豐的生活一直極單純,當年高職畢業後就到工廠上班。(圖/王瑞豐提供)

後來王瑞豐才弄清楚,那晚,婦人騎摩托車載2個女兒,路上被人搶皮包,歹徒一人騎車、一人行搶,婦人追了1公里多,未能追回皮包。但婦人稱有記下車牌號碼,警方查到的車主,正是陳同學。

在派出所,王瑞豐的母親也在場,員警詢問王母是否打算請律師?王母問律師費,得知一個審級約5萬元後,說不用。王瑞豐解釋,家裡是做工的,父親生前開貨車,靠搬運、載送工地廢棄物維生,母親一起幫忙。「聽到那個金額,覺得我家做這種工作,搬一車才多少錢?律師費一次要付這麼多。而且我媽媽想法很單純,我們守法的百姓只要誠實講清楚,警方就會去調查,很快就會水落石出,不需要動用到律師去打官司。」

他怎麼也沒料到,一切與他以為的完全不同。之後他被移到軍事看守所,換成檢察官訊問,王瑞豐一次次重複著同樣的當晚經歷。沒有用。他被銬上沉重又羞辱的腳鐐,洗澡、睡覺都無法拿下,銬了一個多月。卸下後,「管理員每天都叫我出來蛙跳,跳到後來我移送台南監獄,監獄的人問我是不是有小兒麻痺,因為我被操到只要一蹲下就站不起來,有點肌肉溶解,下樓梯都要人扶,坐著要起身也站不起來,要兩個人攙扶。」

當時軍人仍適用軍事審判。偵查終結,他被軍事檢察官起訴,不久接到通知,法院要開庭了。「我又驚又喜,哇,終於可以把事情釐清。」

院檢偏頗 難證自身清白

王瑞豐原本早忘了那時曾有的期待。他說,因這次法院重新開庭,他在家中翻閱相關資料,翻到早年當兵週記,一頁又一頁回顧。如今48歲的他看著20歲出頭的自己,「我那時候對軍法非常樂觀。」我們便請他第二次採訪時帶著當兵週記,並回到案發地點。當年案發在高雄鳳山,離王瑞豐的住家不遠,他後來結婚另買新房,仍是買在那一區。

當時的理髮院及周邊,如今已拆除改建大樓,但婦人被搶的那條街道,整排房屋仍保持大致原貌,那是一片由短小街巷構成的區塊。王瑞豐說,搶匪當年每騎一小段就得轉彎,婦人追了1公里多,一路上勢必不斷轉彎,婦人載兩個小孩追車,如何確認自己沒看走眼?

當年,王瑞豐接到開庭通知,大喜,想像自己將面臨包青天式的開庭,真相終將大白。卻不是。「感覺很被瞧不起,他們(3位法官)那種看人的態度,像在訊問一個罪犯。檢察官也冷嘲熱諷,我再怎麼解釋都沒用。」

王瑞豐在當兵週記上記錄當年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時「又驚又喜」。
王瑞豐在當兵週記上記錄當年接到法院開庭通知時「又驚又喜」。(圖/鏡週刊)

他希望法官去勘驗案發現場,法官認為沒有必要。理髮院老闆娘出庭,證明2人當天確實去理髮,檢察官卻說這是行搶後刻意變裝。王瑞豐無法證明自己沒有行搶,只好證明自己沒有犯案動機,他拿出幾十萬元存款證明,此外他在部隊管帳,他請檢方調查有無虧空公款,結果自然是沒有。

然而這些都不被法院採信。「我要怎麼去證明我沒有做一件事?」採訪時,王瑞豐頻頻重複這一句話。細想確是,人要證明自己有做一件事,不那麼難,反之,要證明自己沒做一件事,就極難了。「無罪推定」因此重要,當執法者戴上有罪推定的眼鏡,所有事證與陳述都可能得出相反的判讀,例如去理髮是為了變裝。

雙層疏漏 僅憑無效指認

一審,王瑞豐被判6年多。他上訴,二審改判5年。「他們一直說這是重罪,判這樣已經很輕,我說不是輕不輕的問題,我根本沒有做,判幾個月我也不能接受!」他再上訴,案子從軍事法院移轉到高雄高等法院,但被駁回,5年定讞。沒有任何物證,警方搜遍陳同學及王瑞豐家裡,都找不到婦人的皮包與贓款。定罪的依據,是被搶婦人提供的車牌號碼,及婦人的指認。

與此同時,與王瑞豐一起被控搶劫的陳同學,也面臨官司,王瑞豐由軍事法院審判,陳同學則由普通法院審判,一、二審被判1年。

但到了最高法院,法官覺得有異,將案子退回。又經幾次審判,最後,陳同學改判無罪。判決書寫著,被害婦人說有看到車牌號碼,然而案發是晚上,光線暗,婦人曾解釋有路燈照到車牌,卻也說過是自己的車燈照到車牌,亦曾說10公尺外的超商燈光明亮所致。為此,法官請警方重回現場勘驗,結果,婦人被搶之處並無路燈,超商離婦人被搶處有一小段距離,並非10公尺之近,且超商在街道對面,因此不能排除婦人看錯車的可能。

此外,問題最大的是「指認」。婦人說,被搶的那1、2秒有看見後座歹徒的側臉,後來追車時有看到背影,至於負責騎車的歹徒,婦人則是連側面都未能瞧見。然而,當員警把王瑞豐、陳同學帶到婦人面前,問是否是2人所為?婦人點頭。

依標準指認程序,警方應安排至少6位外型差異不大的人,嫌犯匿於其中,由被害人指認。王瑞豐說:「當警察只帶2個人到她面前,她當然點頭啊,她非點頭不可。」

「指認」在過去就曾釀成不少冤案,一來,執法單位的指認流程有問題,例如王瑞豐這件案子;二來,從理論上的根本疑慮是,許多實驗早已證明人的記憶並不可靠,大腦出錯的可能性不低。雙層疏漏下,若又缺乏其他證據,便可能誤判。早年曾蔚為風潮的測謊,也有類似的雙層可能疏漏。

陳同學平反了,王瑞豐卻判5年,收到入監通知那天,他難以置信。纏訟那幾年,被羈押的他暫時獲釋,退伍、工作,他一直以為被釋放就表示有可能沒事,只需繼續打官司平反。母親在他被羈押後,不得不請律師,他說,與律師的互動不多,「時間到了就去開庭,開庭前會跟我講一下今天法官可能問什麼。我問勝訴機率,他說一半一半。」

•以上言論由 鏡週刊 授權轉載,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
司法 鏡相人間 釋憲 王瑞豐 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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