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女子向蔡姓房東租屋,某天下班對方卻聲稱自己卡到陰,相約到宮廟拜拜,返家後由於肌肉痠痛,蔡姓房東邀約她到自己住處幫忙拔罐,沒想到卻趁機伸出魔爪,性侵得逞,甚至事後還不斷傳露骨的訊息騷擾女子。
判決書指出,受害女子於2022年5月淩晨下班後,在租屋處門口遇見了蔡姓房東,蔡姓房東認為她「怪怪的,好像卡到陰」,於是提議到一處宮廟拜拜,二人一起前往某廟宇,直到中午11點左右才返回住處。由於受害女子當時肌肉酸痛,蔡姓房東邀她到自己住處幫忙拔罐。
然而在受害女子緩解肌肉痠痛的過程中,蔡姓房東外出買酒,與對方一起飲酒聊天,沒想到他見對方喝醉,竟生出不軌的心思,趁機侵犯了她,受害人清醒後發現自己衣衫不整,而蔡姓房東全身赤裸,且下體還戴著保險套,頓時嚇傻,隨後便以遛狗為由逃離現場,並立即向朋友求救和報警。
高雄地院審酌時,蔡男辯稱自己和受害人是合意性交,稱是對方主動靠近並索要性關系,而後蔡男又表示自己當時喝得爛醉,誤以為身旁是愛人,便未叫醒對方詢問意願,「我當時就是忘記把她搖醒,沒有經過她的同意發生性行為」。
法院也指出,受害人於案發當日18時許在高雄榮民總醫院抽血檢驗結果,測得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97mg/dL一節,經換算其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0.985mg/L。
以一般人飲酒後,體內酒精濃度大約經過1小時會達到高峰,之後因人體代謝而逐漸消退之特性,故在蔡男對受害人實行性交行為的13至14時許間,受害人體內之酒精濃度勢必更高,且對方在長達數小時之夜間工作、飲酒,且未能獲得適當休息之交互作用下,因體力透支致精神及體能狀況異於常態,受體內酒精之影響而呈現泥醉、嗜睡等意識不清之狀態,應屬合理。
法院也表示,參酌兩人的對話紀錄,事發後蔡姓房東不斷傳訊騷擾對方,內容露骨且不堪入目,包括「還沒高X」、「為什麼用30%」、「我鳥很小隻?」、「所以小鳥」「我愛你怎辦?」、「閃閃為什麼X1半就走了」、「您真的很殺人」、「香噴噴的」、「您沒有婦女病?」等訊息,全遭受害人已讀不回。
法院認定女子於甦醒後立即將蔡男推開之舉動,及案發後對蔡男傳送之訊息完全不予理會等情研判,顯然受害人無意與蔡男發生性交行為,事後亦不願再與蔡男聯繫,甚至已表現出對蔡男具有一定程度之反感態度,一審依乘機性交罪判處蔡男3年6個月有期徒刑。
對此,蔡男不服,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一審量刑並無不當,蔡男主張「原判決未依法減刑即有量刑過重之違誤」等理由均不成立,因而予以駁回。蔡男再次上訴至最高法院,但法官認定,非判決違背法令,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法院,蔡男的上訴理由書未具體指出原判決如何適用法律不當或違法,顯然不符合第三審上訴理由之法律規定,因此予以駁回。
東森新聞關心您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