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碩士生,因不滿高中生女友與男性見面引發爭執,過程中碩士生用手掐住女生脖子,甚至還踢她的腳要她下跪,不僅施以暴力,最後還不顧女方意願,性侵得逞。最後,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這位碩士男有期徒刑1年10月,後面因為女方和家人達成和解,緩刑5年,可上訴。
▼碩士生男友因為女友跟其他男生見面而大爆氣。(示意圖/非當事人/Pexels)
在彰化讀碩士的陳姓男子,與未成年高中生女友小勻(化名)從2022年11月開始交往,在去年9月,陳男就因為女方和其他男性見面醋勁大發而引發爭執,陳男不僅辱罵小勻「沒有腦」、「智X」等,雙方甚至爆發肢體衝突,陳男發力勒住小勻的脖子,再用腳踹她,要她跪下,經過一陣扭打後,陳男又用左手壓制住小勻,性侵得逞。事後,年僅17歲的小勻憤而報警對陳男提告。
▼陳男與女友小勻起爭執,男方用手掐住女生脖子,還用腳踹她。(示意圖/Pexels)
彰化地院審理認為,陳男是一位成年的碩士生,照理來說也該有正常人的智識能力,而小勻為未成年高中生,在雙方感情出現問題時,陳男卻用掐脖子、踢腳、逼下跪等激烈手段來溝通,即便兩人交往中,也不能在違反對方意願之下強制性交。
▼雙方經過一陣扭打後,陳男性侵小勻得逞。(示意圖/Pexels)
法院原本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年10月,但審酌陳男在訊問時有坦承案行,也表示充分悔意,小雅和父母與陳男達成和解共識,加上小勻具狀表示願意原諒他,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最終,彰化地院併予宣告緩刑5年。
滿16歲男女有性自主權,可自己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但若有一方未滿16歲(排除兩小無猜條款情況下),只要有性行為,就會涉及刑法第227條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即便是情侶關係,每一次發生性行為也都應該要是基於雙方的意願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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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翻攝自Google Ma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