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孔小姐:「他是在我經過一大段路了,他才過代表他是真的,按照紅綠燈在過的,不是我不讓他過。」
讓孔小姐忿忿不平的罰單,是他今年2月15號到桃園找朋友被檢舉的,他認為自己當時並不是刻意不讓行人通過,而是剛好綠燈轉黃燈。投訴人孔小姐:「我當初看到他,如果硬停下來的話,就是我要強迫他闖紅燈,那他如果乖乖去闖了一半的話,被另一半(對向)的車子撞掉了,那我怎麼辦。」
仔細看檢舉照片,站在斑馬線上的行人,等孔小姐的車子經過他才過馬路,如果當時是綠燈轉黃燈,檢舉罰單的確有爭議。
不過我們重回現場,地點在桃園市的榮興路21巷與榮興路口,這個路口車子往返相當頻繁,但這裡不管是紅綠燈號誌或是行人號誌,都是閃黃燈。桃園南崁派出所所長江弘裕:「黃燈號誌用於表示警告,車輛於路口前應減速接近小心通過,車輛遇有行人穿越時,均應讓行人先行通過。」
實地查證孔小姐若想申訴成功,機率相當低,東森新聞的鏡頭也直擊,有兩名行人站在斑馬線上準備過馬路,但連續有一部二部三部車完全無視,不但沒有停下來禮讓,還在行人開始過馬路時,直接從兩人前面開過去,接下來可能要換他們接罰單了。計程車司機:「他既然站在那裡,我們就會停,先停一下看他怎麼樣,免得被罰,免得跟荷包過不去啊,模稜兩可的情況,行人到底是要不要前進,但是我們還是會停一下。」
遇到黃燈一定讓,綠燈時看到行人站上斑馬線,還是讓計程車司機說,來到路口減速,停下來等個幾秒才能自保,千萬別跟荷包過不去。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