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張姓高中教師,管教上常與學生發生衝突,因為要求補請假的學生交心得報告等行為,被高雄市教育局認定為不適任教師,年終獎金僅剩一半。張師不滿提起訴訟,一審敗訴後再上訴,日前二審被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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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自由時報》報導,張師106年間數次因管教方式引起學生爭議,家長也4度要求學校將孩子轉班,校方以歷來從未有先例為由拒絕,家長轉而向監察院陳情。監院認為,學生因生理痛請假,先請班上同學轉告老師,當晚傳訊補請假時,卻被要求「繳交600字心得報告」才准假,違反當時教育部對「書面自省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強迫學生為之」的規定。
除此之外,學生爬樓梯時覺得熱,未將校服鈕扣全部扣上,也遭張師以服裝儀容不整違反校規為由,要學生寫300字心得報告,繳交後又再次責罵學生;學生上課滑手機,也被張師公然管教26分鐘,耽誤上課時間。
監察委員認為,教師固然有管教義務,但管教方式應該適度作出調整。考核會決議處分張師申誡1次,年終獎金維持1個月。高市教育局卻認為張師違反「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的考核規定,依照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改核,張師年終獎金改為半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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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師不服結果,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自己對學生的管教皆屬合理,沒有不適任的情形,而且他在108學年度曾獲嘉獎2次,應該依照考核辦法獎懲相抵,請求法院撤銷教育局處分。
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張師行徑有不適任之情形,依規定不能列入年終考核,因此也無需審議「獎懲相抵」,高市教育局處分無誤,判張師敗訴。張師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教育局處分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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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