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棟大樓住戶指控,二樓的產權所有人,委託人代管房子,卻聲稱有地下一樓與頂樓的使用權,私自把法規規定只能當作機房使用的頂樓突出物,改建成套房出租,甚至截斷地下室的逃生梯,住戶不滿,告這名代管人民事訴訟。法院判代管人需賠管委會19萬,另外地下室的逃生梯也要復原,但由於法規沒明訂罰則,已出租的套房,最多恐怕只能依公平交易法開罰,房客還是可以住在裡面。
我們繼續追蹤,找到遭大樓住戶指控的房仲人員,他表示,二樓出租套房與頂樓屋突的出租空間,屋主107年購入時就已經有了,他們沒有更改,而頂樓的洗衣場因為是101年前的既存違建,已經遭列管。至於住戶指控霸佔公共空間,雙方打產權官司,屋主勝訴,房仲反控前主委沒經過住戶同意、擅用管委費對他們提告,至於敗訴需理賠的19萬,則是三年來洗衣機跟水塔的租金。
台電接獲檢舉,七賢一路這棟大樓的二樓疑似私接電,工作人員到場爬上爬下,大動作檢查之後,台電人員vs.記者:「也沒有(竊電),這不會在這邊接,證實這不會在這邊接,它接表後,(所以你這樣檢查,他算是從二樓自己私接上去),對他沒有經過台電的線路接,他自己私底下接。」
除了用電引發關注,買下二樓的現任屋主,還遭到前主委提告,占用地下室跟頂樓,現任屋主表示,107年從前建商購入,地下室跟頂樓的使用權就包含在內,前主委敗訴。拆除大隊也表示,頂樓違建是101年4月1號前的既存違建,不是優先拆除對象,而理賠對方的19萬,則是頂樓的洗衣機跟水塔三年來的租金,仲介人員表示,「這個都不是我們改的,我們當初跟上一個業者買的時候就這樣子,我們當然也很委屈啊,因為他們認為不OK的東西,他們為什麼不在當初人家在改的時候就出來制止。」
當初經手的仲介人員,認為只是售後服務,不是屋主的代管人員,反控前主委沒經過住戶同意就擅用管理費,找律師告屋主,仲介人員表示,「而且這個前主委,他當初是因為沒有人想要當主委,結果當選之後,他的開會程序啊,大家區分所有權人討論的事情,都沒有討論,就擅自用管委會的錢來做訴訟。」
現任屋主透過仲介人員講出心聲,認為自己也很委屈,表示2樓32間房跟頂樓3間房買來就有,而頂樓跟地下室使用權,本來就是前建商持有,他們沒有占用,司法也還他們清白,指控前主委不敢找前建商,不停找他們麻煩,現在官司判決出爐,誰是誰非,司法已經給了答案。
(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