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思覺失調症的朱姓男子疑不滿母親約束金錢、成家,持刀弒母再分屍丟棄。一、二審均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等罪判處朱男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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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朱男患病原住在安養之家,民國110年9月被母親接回照顧,雙方卻發生衝突,朱男持菜刀殺害母親,再以砂輪機分屍,裝進垃圾袋丟棄。
朱男分屍過程中受傷赴醫院手術住院,醫院因聯繫不上朱母,改通知朱男的舅舅;舅舅到朱男家中找人時發現大量鮮血,向警方報案。朱男擔憂犯行曝光,聯繫清潔人員打掃家裡並佯稱血跡是殺豬所致;因朱男無法交代母親行蹤,警方調閱社區監視器,發現朱男提垃圾袋滲出血跡並丟棄社區垃圾車。
一審認為,朱男經鑑定罹患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但朱男坦承弒母計畫是策劃4個月後才動手,且犯後毀屍滅跡,足以證明朱男的辨識行為違法能力未達不能辨識或顯著減損程度。
合議庭認為,朱男砍刺母親數刀致死,事後支解屍體丟棄毀跡,手段凶殘,審酌母子間因金錢運用、治療方式與控管等衝突,導致關係長期僵化,加上罹病影響朱男選擇能力,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朱男砍殺母親,並稱「砍脖子才會死」,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此外朱男自覺殺母即可擺脫控制、成家立業,所述情節並不存在「現在不法之侵害」,非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 因此不屬於正當防衛。二審認為,朱男以凶狠手段剝奪母親生命,又為免犯行遭司法審判,支解母親屍體後丟棄,已破壞社會秩序,犯行並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堪憫恕,朱男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仍判處無期徒刑。
朱男上訴三審主張,他的行為是防衛自身權利長期遭母親侵害,且因他罹患思覺失調症,導致辨識行為能力顯著減低,應可減刑;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調查完備,量刑妥適,朱男上訴於法不合,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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