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一級毒品無期徒刑起跳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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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若減刑後仍情輕法重牴觸憲法比例原則,應於2年內修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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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男子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收取新台幣800元,一審卻被判刑16年;另一名謝姓女子販售海洛因,收受價金僅數千元,最高法院判刑15年3月定讞。審理相關案件的法院或案件當事人,認為就販賣第一級毒品者情節極為輕微者,仍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等,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危害目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其政策考量。

不過,如果對諸如無其他犯罪行為,且依其販賣行為態樣、數量、對價等,可認屬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所為之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判決意旨修正,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前揭情輕法重的個案,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憲法法庭指出,販賣第一級毒品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過度僵化之虞,相關機關允宜檢討其所規範的法定刑,例如於死刑、無期徒刑之外,另納入有期徒刑之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等,分別訂定不同刑度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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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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