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有一名多元計程車駕駛,去年載到四名乘客,其中一人喝醉了吐在他車上,嘔吐物掉到車窗縫隙裡,由於嘔吐者當時到醫院就診,他向同車乘客求償三千元,對方不服,雙方爆發口角。
計程車駕駛vs.乘客:「大哥你現在覺得怎樣,我叫你留下來不行嗎,(當然不行啊,你妨害我自由啊),我的車被吐,一定要有人留在現場啊,(那你也不能妨害我自由),我的車受損了啊,(是他吐的不是我吐的),你們是陪同者啊,(他人在急診室),你們是陪同者,一定要留一個在現場啊,(你不會找不到人,為什麼要不准我走),你不是傷者啊,(我也不是製造者),你們是朋友連帶關係啊,(你不准我走就不對。)」
男子送友人到醫院,本來想離開卻被要求留下來,因為喝醉酒的友人剛剛在車上吐得整車都是,計程車司機要求賠償。計程車駕駛vs.乘客:「跟我什麼關係啊,我吐的啊,而且我們說的汙穢物,你們已經吐到車窗裡面了,如果你們是吐到腳踏墊上,一千元我就收了,你今天是吐到機械,機械門裡面,(這邊才多少啊),機械門裡面有味道,(三千元不可能,去告吧),我真的沒辦法,(110元我先給你)。」
計程車司機的要求,不是沒道理,因為車子後座的確清楚標示弄髒車要付1到3千,但這名男子就是無法接受,司機也氣不過,認為車子沾滿嘔吐物,對方理應付清潔費,兩人爭執的過程,轄區員警全程在現場戒護,預防兩人擦槍走火,最後雙方都提告,不過最後都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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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