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男偵辦應召站仲介賣淫案時,私下脅迫女證人陪睡,判刑7年半。法務部廢止他的律師證書,他不服興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他敗訴,可上訴。
刑案定讞判決書指出,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吳男在民國95年間偵辦應召站仲介賣淫案時,傳喚一名陳姓女子作證後,因覬覦陳女姿色,私下約陳女面談,還佯稱要擴大偵辦,邀陳女當線民,從而得知陳女瞞著家人兼差應召一事。
判決指出,吳男邀陳女討論案情,趁載陳女返家時撫摸、強吻對方,還要求發生性關係;事後陳女因害怕家人知道她在外應召,便答應吳到溫泉旅館幽會,以訴訟文件不寄到家裡當交換條件,與吳發生性關係。陳女因不堪受辱,拿著證據舉發吳男。
最高法院依貪污罪判吳男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定讞。
法務部函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於110年11月間做出原處分,廢止吳男的律師證書,並應自文到後2週內返還律師證書給法務部,未返還者,依法註銷之;吳男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新修正的律師法,兼顧透過廢止律師證書手段確保杜絕重大犯罪者進入律師職業市場的公益,與律師工作權的保障,並未使人民的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北高行認為,吳男破壞人民對司法的信賴甚鉅,法務部依法做出原處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判決吳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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