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吃過期品遭開除還挨告?店員喊冤「經過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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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指控他的太太在連鎖超商任職,今年四月卻突然被開除,因為他們把超商內的過期品帶回家吃,投訴人喊冤,之前就經過雇主同意,才會把過期商品帶走,但對此,超商總公司回應,將過期品帶出店外就是違法,目前雙方的勞資糾紛,新北市勞工局已經介入調查。

投訴人陳先生:「之前報廢說可以帶回去(家裡),然後現在又告我們業務侵占,我們也是想說我們不懂法,所以我們想說一開始就是,摸著鼻子花錢了事,後來才發現這個,本來就不是我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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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又氣又無奈,他的太太在超商擔任店員,雇主曾說可以帶回店內過期品,但卻又以此做為開除原因。投訴人陳先生:「小提袋最多了不起,如果是以超商的金額,最多(帶走)四、五百,五、六百(過期品)這樣子,那金額最多差不多就是這樣。」

陳先生的太太,去年11月在超商任職,今年4月卻突然被踢出公司群組,理由是將過期品帶出店外,雇主說這一個半月總共6萬元報廢金額,全要他賠,但當事人覺得若要支付過期品金額,最多2萬5,雇主拒絕,雙方因為和解金喬不攏,投訴人也指控雇主打算提告他們業務侵占。

其實這位遭投訴的加盟主,在新北市三重地區就有三家店,他現在跟離職員工有勞資糾紛,新北市勞工局已經要介入調查。投訴人陳先生:「正常你們超商應該是要一個月,第一天就要保勞健保,但是為什麼都沒有保,領了六次(薪水),基本上他都是只有給打卡單跟薪水袋,那薪資(明細)單跟他索取,他都不願意給我們。」

實際求證遭指控的老闆,截稿前沒有回應,但總公司表示,該名雇主有在今年1月11號,幫投訴人的太太加保勞健保,只是依照規定,報廢的過期品並不可以帶出店外,這起糾紛到底誰是誰非,只能靜待勞工局調查結果。

(封面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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