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診所行「陰道內筋膜放鬆術」 突插入還拍照…院長下場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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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因腰、背疼痛,前往一家復健科診所治療,院方在未清楚告訴她「陰道內筋膜治療」的過程下,獲得同意進行療程,沒想到卻遭院長以手指侵入進行治療,還拍下私密處照片,女子察覺不對憤而提告,最終判決出爐了。

判決書指出,小美(化名)自2019年10月起因為腰部及背部疼痛,前往新北市某間復健科診所進行多次治療,2020年2月25日上午,院長未清楚告知小美將要進行陰道內徒手治療的內容,以含糊的語句取得小美同意,要求她將褲子脫去,並躺在診療床上,張男戴著手套便直接侵入陰道進行治療,甚至還用手機拍下小美私密處照片,小美直到回家後感到不對勁,才前往警局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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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偵查過程中,張男對於上述行為聲稱是檢查及治療行為,指出有告訴小美會進行類似內診診查,若不舒服可以隨時暫停,至於拍攝部分,張男解釋,是為了記錄皮膚、色澤紋理及對稱,用來輔助診斷,看完診後便立刻刪除,因此一審時,法院認為張男並非故意而判無罪。

小美不服審判結果,決定上訴二審,高院向臺灣脊骨矯治醫學會理事長汪作良醫師確認「陰道內筋膜治療」的相關療程,汪作良指出,若病患主訴腰部及背部疼痛,醫生應先嘗試體外治療,若病患認為疼痛還是存在,尤其是在骨盆部位的疼痛,一直無法去除時,才會考慮使用到「陰道內徒手治療」手法,並不是非常常見,且因為民風影響,他們不敢也不會直接做陰道內治療。

而照片部分,經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進行數位勘察,發現這些影片已遭刪除,查無該手機於109年2月25日8時57分至13時23分拍攝及存檔圖片之紀錄,依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而言,認定張男未經同意拍攝小美隱私部位,且高等法院在二審時認為,張男在治療中並未詳細告知陰道內徒手治療過程,導致小美無法真正同意,加上「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最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張男6個月有期徒刑與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而上訴至三審時,最高法院於23日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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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翻攝自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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