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齡女海邊全裸拍寫真 48秒片被瘋傳...下場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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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會拍攝寫真,將自己的身材記錄下來,不過,照片的尺度以及拍攝地點,若不好好把關,恐怕會觸犯法律。近日網路上瘋傳一段48秒影片,有一名妙齡女子,在新北市瑞芳區北部濱海公路岸邊岩石上拍寫真集,且竟是以「全裸」入鏡,女子行為恐怕已觸「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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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人會拍攝寫真記錄自己的身材。(示意圖/pixabay)

▼許多人會拍攝寫真紀錄自己的身材。(示意圖/pixabay)

日前受颱風外圍環流影響,陣陣白浪花被拍打上岸邊,許多攝影師都前來拍攝作品,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指出,有民眾發現,位在瑞芳區北部濱海公路南雅路段,有一名全身赤裸的妙齡女子,對著鏡頭擺出撩人的姿勢,且一旁還有幫忙打光的助理,看起來相當專業,引起不少人側目,有遊客見到這一幕,隨即拿起手機拍下。

▼一名妙齡女子在海邊全裸上陣拍寫真。(示意圖/pixabay)

▼一名妙齡女子在海邊全裸上陣拍寫真。(示意圖/pixabay)

妙齡女子發現被路人拍攝後,怒氣沖沖用手指向對方,並大聲警告停止拍攝,後續更前往轄區派出所求助,目前警方受理報案,已針對此事展開調查,怎料,事後在臉書社群、Line群組都可以看到這一段48秒影片,立刻在網路上掀起一陣討論。

▼妙齡女發現被拍後相當不悅,立刻禁止民眾拍攝。(示意圖/pexels)

▼妙齡女發現被拍後相當不悅,立刻禁止民眾拍攝。(示意圖/pexels)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指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而網友若故意將影片流傳,供人觀看,恐涉及《刑法》第235條,需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切勿轉傳任何相關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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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封面示意圖/pixabay)

妙齡女 瑞芳 全裸 寫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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