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防官「拜託你」求發生關係 護理師忍吞崩潰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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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新北市家庭暴力防治官(簡稱家防官)的黃姓男子,於工作時結識護理師A女(化名),更私下發展為男女關係,之後,A女控訴黃男曾強迫她發生性行為,一審時新北地院判無罪,A女不滿上訴後被高院駁回,仍維持一審結果。

▼黃男與A女私下發展為男女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黃男與A女私下發展為男女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判決書指出,黃男於109年4月時因擔任家防官,在執行A女的保護令時與她結識,雖然黃男已經有論及婚嫁的女友,但仍與A女私下發展為合意性交的關係,不僅多次在A女的租屋處發生性行為,更發展出一套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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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與黃男在109年5、6月至110年2、3月間,斷斷續續發生性行為,並曾出遊過3、4次,此外,A女認識被告時,已經知道黃男有論及婚嫁的女友,認為彼此只是單純的性交關係,因此於110年1月時告訴對方,希望能終止這段關係,但被告卻無法接受。直至A女答應黃男要求,在2月最後一周到3月14日這段期間,成為真正的女友,對方才答應分手並表示,「希望沒有遺憾的結束」。

根據A女的證詞,110年3月11日時,黃男在A女的住處發現使用過的保險套包裝後,便大聲質問「是否有與他人性交」,等她承認後,被告便情緒激動地大吼大叫,甚至捶打自身與物品,並認為這種行為是背叛,雙方發生口頭爭吵。

隨後,A女便睡覺,直到12日早上約7、8點左右時,黃男突然搖醒她,除了繼續質問其性行為對象與狀況外,更要求接下來2日都要發生性行為作為彌補,黃男更央求,「就當我求求你,讓我心理平衡一點,我現在要佔有你」而A女雖然同意,但仍並不想馬上發生性行為,所以當下有拒絕。

▼A女表示,當下有拒絕黃男的要求。(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A女表示,當下有拒絕黃男的要求。(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A女透露,雖然沒有肢體反抗,但有向被告說了很多次不要,黃男不僅硬來還說「拜託了」,最後兩人在沒有保護措施的狀況下發生性行為,事後,黃男則幫她沖澡,在拿走住處的鑰匙後便離開。而這段過程則讓她十分崩潰,因此最終決定打電話給友人,在對方陪同下報警。

對於這樣的控訴,黃男則否認犯案並解釋,發生性行為時並沒有違背A女的意願,而且對方也沒有表示不願意,更在自己主動脫掉衣服後服務,整個過程對方都沒有拒絕或不悅,更沒有出現肢體反抗的狀況,如同過去的SOP一樣順利完成。對此,A女則解釋,「我覺得事情已經這樣了,我再反抗也沒用,那趕快結束好了」。

▼A女覺得自己再反抗也沒用,希望一切趕快結束。(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A女覺得自己再反抗也沒用,希望性行為趕快結束。(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一審時,新北地方法院以相關罪證不足為理由,判黃男無罪。而檢察官則認為,我國曾於2007年6月8日公布「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沒有得到清楚的同意,就是不同意」,並沒有半推半就的模糊空間,因此決定上訴。

而高等法院則認為,被告以幾近哀求的方式獲得A女同意,並脫下兩人衣服後,女方並沒有拒絕或抗拒的行為,甚至配合完成性行為,這樣的舉動足以讓黃男認為「兩人已經講和,而且A女願意發生性行為」,難以判定被告主觀上有強制性交的犯意,並且也沒有使用可以壓制A女自由意志的手段,客觀上難以認定有強制行為或違反意願的表現,因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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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翻攝自pexels)

新北 家防官 性侵 提告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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