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葉姓女子被控2年前擔任嘉義博茶會接待員,誤將消毒酒精當額溫槍使用,造成入場的潘姓婦人雙眼灼傷並提告,嘉義地院依過失傷害罪,判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判決書指出,葉女於民國109年11月28日在嘉義博茶會活動現場擔任接待人員,雙手分別持有額溫槍及酒精噴霧器,為入場參觀民眾量測體溫及消毒工作。
潘婦當天上午與女兒一起要入場,葉女在量測額溫時,不慎將消毒酒精噴霧器當作額溫槍使用,將消毒酒精噴灑在潘婦臉部,雙眼因此受化學性灼傷角結膜炎,以及雙眼外傷性眼角損傷等傷害,潘婦因此提出傷害告訴。
檢方認為葉女本應注意勿同時以雙手分別持有額溫槍及酒精噴霧器執行量體溫及消毒工作,以免在測量體溫時,一時錯置將酒精噴霧器當成額溫槍使用,進而造成傷害。葉女在偵查中坦承不諱,所為涉及過失傷害罪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判決書表示,依嘉義基督教醫院今年6月22日診斷證明書,潘婦矯正後視力為右眼0.05、左眼0.15,而潘婦雙眼視力下降主要是因白內障所造成,難以認定雙眼矯正後視力,與噴灑酒精有相當因果關係,且經白內障手術治療,其視力可獲得改善,因此,難以符合重傷害。
法官基於葉女坦承犯行,雖有調解意願,但尚未與潘婦達成調解,以賠償損失,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嫌,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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