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別人的私人停車位,難道真的無法可管嗎?新竹一名高小姐,花了一個月2500元租金,租下自家社區停車場一個車位,但10號晚間回家卻發現,車位被別輛車給佔據,對方甚至沒有留下任何聯絡資料,讓高小姐非常生氣,沒想到報警後,除了聯繫不到車主,警方還表示,臨時停車不算竊佔罪,因此想告也告不成,怎麼回事,帶您來看。
為了方便停車,不少人會在自家社區停車場,租下一個車位,但新竹這名高小姐10號晚間下班回家,卻發現自己的停車位上停了這輛,昂貴的黑色轎旅車,佔了別人的私人車位,卻沒有留下任何聯絡方式,讓高小姐氣炸了。車位遭占高小姐:「他連電話都沒有留,然後我就報警,請警察查車號移車,結果警察說這是公司車,聯絡不到車主。」當下高小姐只好把自己的車,停到外頭但讓高小姐更氣的是,花了一個月2500元的租金,車位被別人佔據,警方卻表示臨時停車不構成竊佔罪,因此想告也告不成。
車位遭占高小姐:「這是我的位子啊,你停到我的位子,我為什麼不能告你竊佔呢?那臨停的定義在哪裡,一個小時?兩個小時?還是一天、兩天?」
把車停在外頭,高小姐整夜睡不好,凌晨4點起床查看,幸好亂停車的轎旅車已經開走,只是這樣的亂象竟然無法可管,讓高小姐不能接受。車物遭占高小姐:「以後遇到這種人,我們就只能任他停,他就是不要找車位,他也不要付停車費,只要別人的車位他就停進去就好。」律師曾彥峯:「一時的或是誤認的,誤停了停車位,不夠成竊佔罪這樣的罪刑。」
原來想告竊佔,得要對方有不法意圖,或有實質的不法利益,才能構成犯罪條件,也就是說停在別人的停車格,並沒有不法動機,竊佔罪無法成立,除非第一次受害車主,先留下紙條警告,下一次對方又再來停車才可以提告,只是告不告得成也沒有保證,這樣的灰色地帶,恐怕也讓存心佔用別人車位的人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