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雙和醫院COVID -19確診洪姓病患持刀砍傷3名護理師案今天宣判,洪男犯殺人未遂罪及醫療法以強暴方法妨害執行醫療業務,而致醫事人員重傷罪,判處12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新北地院今天下午宣判洪男所犯殺人未遂等罪,判決書指出,洪男因確診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於民國110年5月28日入住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負壓病房隔離期間,於5月31日,擅自走出病房。
當時,護理師陳女、蔡女口頭阻止;洪男先假意返回病房,又再次詢問護理師施女如何離開病房,經口頭阻止後心生不滿,以預藏身後的水果刀,連續刺擊施女背部、胸部、腹部、腰部、腳部,即使施女倒下後仍持續攻擊。
判決書說,陳女、蔡女聞聲到場欲制止時,洪男又持水果刀刺擊蔡女上腹部,刺擊陳女胸部使負傷倒地後,仍朝陳女腹部持續刺擊,使右手掌受嚴重減損機能之重傷。
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害人受傷部位屬人體要害,甚至右手機能受損,當事人與員警、醫院護理長等到庭陳述作證,檢附相關傷勢報告;被告行凶過程,足見其手段凶暴殘忍。觸犯殺人未遂罪及醫療法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因而致醫事人員重傷罪」。
判決書說,被告住院期間態度客氣、無舉止怪異的狀況;員警到場處理時回答流暢,還可主張自己的法律權利。
法院說,囑託醫院實施精神鑑定,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洪男當時有明顯脫離現實的譫妄症急性發作或知覺異常,反而比較接近是受過往對醫療的負面經驗影響所致。犯案過程仍有相當的辨識與控制能力。
法院考量案發時疫情嚴峻,醫護人員冒染疫風險照顧確診病患,被告卻僅因護理師阻止其離去隔離病房,就持刀砍殺身體受重傷害,精神造成嚴重影響。因此處12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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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翻攝自google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