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2017年參加公益馬拉松比賽,經過麥帥二橋下方時,竟遭從天而降的27公斤重抽水馬達砸中頭部,導致陳男腦震盪、多顆牙齒斷裂、頸椎滑脫,認知功能也出現障礙。陳男不滿台北市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管理疏失,求償1,073萬元。台北地方法院判台北市府須賠償915萬餘元。案經上訴,高院二審加碼判准國賠927萬餘元,可上訴。
▼陳男在麥帥二橋下方路跑遭砸破頭。(圖/翻攝自Google map)
判決指出,48歲陳姓男子於2017年2月12日與妻子參加「2017臺北某公益馬拉松」活動,行經台北市麥帥二橋下路跑動線時,突然被從天而降的馬達砸中頭,當場頭破血流、痛到暈倒。陳男遭送醫急救,而現場工作人員調查,發現是橋梁工作平台車上重達27公斤之抽水馬達,因沒有綁好,自10公尺高橋面掉落。
陳男經治療後,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及顱內瘀血、頸部、顏面部及肢體多處撕裂傷及擦傷、多處牙齒斷裂、功能性失憶、頸椎滑脫、甲狀腺出血囊腫、認知功能障礙等傷害。陳男認為,台北市新工處疏於維護馬達設備,且未積極並有效做出以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的具體行為,應負起國家賠償責任。
北市新工處否認管理有疏漏,不認為陳男因事故而有甲狀腺出血囊腫、功能性失憶、認知功能障礙等傷害,且他接受治療後已康復,不但回到原工作崗位,還參加各種馬拉松比賽,沒有理由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而慰撫金部分,新工處認為陳既已康復,就算要賠償,金額約10萬至20萬元足矣。
▼高院二審判北市府須國賠927萬。(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但北院調查後,認為市府確實對於管理公物有疏失,必須負擔賠償責任。經過重新計算後,一審判決台北市府須國賠915萬餘元。
案經上訴,高院二審認定新工處欠缺管理,才導致陳姓男子受傷,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新工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高院計算醫療費用、勞動能力減損、未來回診及交通費用、看護費與精神慰撫金後,認為精神慰撫金150萬元才適當,判新工處應再賠償11萬3,648元,總計應賠927萬2,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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