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菲律賓籍女看護在2018年獲聘到北市的一戶雇主家負責照顧阿嬤,未料,該名看護一個月後就控訴,遭到同住的阿公侵犯,阿公多次偷摸她的私密部位,隨後向他求償18萬5千元的賠償金,而阿公在一審雖被判10個月有期徒刑,二審卻出現了大逆轉。
▼一名菲律賓籍女看護控訴,遭到阿公亂摸。(示意圖/pixabay)
判決書指出,這一名女看護透過仲介公司介紹,在2018年4月受僱來台照顧一名阿嬤,看護平時和阿嬤及阿公睡在同個房間,方便照料,不過在同年5月中,看護就指出自己遭到阿公隔著棉摸她的私密部位部,要求要更換雇主,並決定離職報警。
看護指出,事發後雇主(阿公阿嬤的兒子)不但毫無悔意,還對她錄影蒐證,要提起妨害秘密的告訴,企圖用刑事逼迫她,讓她精神受到極大的壓力,除了求償因為離職沒領到的5個月薪資外,再求償10萬元,共18萬5千元。不過雇主在出庭時反駁指出,是女看護自己表現不佳,在得知有可能被換掉後,故意提告性騷擾。
一審時,法官採信女看護的指控,判處阿公10個月的有期徒刑。到了二審,審理此案件的法官認為,看護對於遭到阿公侵犯的重要細節說詞不一,且從仲介公司人員的證詞可以得知,這名女看護很早就透露自己想轉到工廠工作,並不是因為受到侵犯才提出要求,加上看護所睡的單人床高度較低,靠近地板,不排除有可能是阿公下床時,因為要跨越看護的單人床才碰觸到她,因此判處阿公無罪,看護敗訴。
▼二審時法官認為,很可能是因為阿公下床時誤碰到女看護,判阿公無罪。(示意圖/pixabay)
判決出爐後,看護所提出的民事求償也因為刑事方面無罪判決,一審被判敗訴,她決定提起上訴,台北地院二審重新審視看護當初報案所提供的影片、和翻譯的對話紀錄等,認為看護供詞上出現前後矛盾,很有可能是翻譯上造成的誤差,最後判決阿公有出手觸碰看護,並基於刑事判決不拘束民事審判,二審民事改判阿公須賠償女看護18.5萬元,全案確定。也讓這起案件變成無罪但仍須賠償的罕見判決。
▼女看護最終獲賠18萬5千元。(示意圖/pixabay)
●東森新聞關心您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封面示意圖/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