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涉過失致嬰兒重傷 被判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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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巿南港區蕭姓保母被控照顧嬰兒時,讓嬰兒頭部受外力撞擊,受有嚴重視力損傷、發育遲緩等不可逆傷害。士院今天依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蕭姓保母1年6月徒刑。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領有保母證照的蕭姓保母於民國108年2月間在南港住處受託照顧年僅9個多月的嬰兒時,未善盡保護及注意義務,導致嬰兒頭部左側遭外力撞擊,也未立即送醫或聯絡嬰兒的父母,直到嬰兒的父親察覺有異才送醫。

判決表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評估後認為,嬰兒所受傷勢符合虐待性頭部創傷的表現,目前至少有偏癱、嚴重視力損傷、癲癇、鬥雞眼、發育遲緩等不可逆傷害,法院因而認定已達重傷害程度。

士院認為,蕭姓保母事故發生後未立即將嬰兒送醫或聯絡父母為適當處置,誠屬不該,而幼童因保母疏失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需面對漫長且艱辛復健過程,父母見小孩無法如其他孩童般正常發育,所受身體、心理的傷痛及煎熬,實難想像及體會。

士院審酌,蕭姓保母否認犯行,辯稱嬰兒坐著忽然往後仰,頭碰到安全軟墊才受傷,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今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可上訴。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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