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復興航空GE235班機失速墜毀在基隆河南港段,造成43人死亡及17人受傷,經過一年多的時間,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被告復興航空董座林明昇等11人犯罪嫌疑不足,至於機師廖建宗、劉自忠等2人部分,因為已經死亡,故均為不起訴處分。
這架班機起飛後不到3分鐘就墜入基隆河,造成重大傷亡,當時一輛計程車在環東大道上遭到波及,擦撞到飛機,駕駛雖然只有輕傷,但事發之後常惡夢連連,也因血壓過高,無法工作,人生因此走樣。
上月30日,飛安會公布失事調查結果,「人為疏失」佔了很大的比重,包括正駕駛廖建宗誤關正常發動機油門,以及自動起飛動力控制系統異常卻還是照樣起飛,一連串錯誤決策釀成了這起空安悲劇。
今天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檢方指出,該班機起飛後發生二號發動機AFU異常,而當時機師廖建宗沒有依照規定進行故障排除程序,誤將一號發動機之油門手桿收回,而且劉自忠沒有發現異狀,導致雙邊發動機都失效後,飛機失去動力而失速墜落。對此,廖建宗、劉自忠有過失,但因兩人皆已死亡,所以不起訴。
而對於罹難者家屬控告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等11人業務過失致死罪一事,檢方表示,廖建宗和劉自忠沒有超時工作或疲勞駕駛的情形,且機師訓練均檢定合格,難以推斷林明昇等人有過失,因此均以不起訴處分。
偵辦復興航空南港空難案件偵查終結新聞稿
本署林檢察長朝松於知悉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空)GE235班機在民國104年2月4日上午10時54分許墜毀於臺北市南港區基隆河中,即親赴現場並指派何祖舜主任檢察官、黃睦涵、卓巧琦等2位檢察官趕往現場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蒐證調查,並主動聯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下稱民航局)、行政院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下稱飛安會)等機關,調閱相關資料後,委請飛安會進行本件事故調查之鑑定,務期鑑定之專業、公正、客觀及嚴謹。
本件空難有我國籍、中國籍罹難家屬及我國籍地面傷者各1人對復興航空董事長林明昇暨相關董事、經理人等人提出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之告訴。嗣經飛安會於105年6月30日發布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本署檢察官審酌全部卷證,於今(13)日正式偵查終結,認定被告林明升等11人犯罪嫌疑不足,至於機師廖建宗、劉自忠等2人部分,因業已死亡,故均為不起訴處分。茲將理由說明如下:
一、 該班機於起飛過程中,發生二號發動機自動順槳之情形,而經送驗結果,係因自動順槳單元(AFU)訊號不良導致自動順槳,然因該班機飛行時數為1624小時,並未達原廠送檢之標準,而檢視過去發動機之維修記錄,並無與自動順槳單元有關之事項,參以我國民航業者(立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復興航空機務人員均表示國內並無維修之能力,實難認被告林明昇等人對此已有事先發現之證據。
二、 關於起飛過程中,遇單引擎熄火時,機師應依ATR 製造原廠所頒佈之Quick reference handbook1.05規定,依序檢查Uptrim、Autofeather ,再行關閉異常引擎(即二號引擎)之Power Lever 及Condition Lever 。然依CVR、FDR之內容,可知本件事故之最直接原因,應係飛機發生二號發動機AFU 異常之情形,而導致二號發動機自動順槳時,廖建宗未依QRH1.05的規定進行故障排除程序,即誤將一號發動機之油門手桿收回,且擔任監控駕駛員之劉自忠未發現此異狀,導致雙邊發動機均失效後,飛機失去動力而產生失速之現象,最終墜毀於基隆河,造成43人死亡,廖建宗、劉自忠對此自有過失。
三、 而就本件被告林明昇等人對於機師有無訓練不足之情形,分述如後:
(一)飛安會調查報告,雖認定復興航空對於機師之選拔、訓練過程未符合程序,然飛安會所提出之調查報告,因其上非以追究責任為目的,故就證據程度之要求上,並非如刑事責任為高,亦未如刑事程序中,對於證據能力有諸多之要求。
(二)廖建宗、劉自忠均具備民航局所核發之民航運輸業駕駛員檢定證,廖建宗就ATR72系列飛機之飛行時數為4914小時,劉自忠就ATR72系列飛機之飛行時數為6922小時,且其等過去飛行任務均屬正常。
(三)飛安會調查報告中,亦認定「飛航組員飛航證照與資格,符合民航局相關規定及公司之要求。無證據顯示飛航組員在本次飛航中的表現可能受業已存在之病況、疲勞、服藥、毒品或酒精之負面影響。」等語,足認本件被告林明昇等人均已依據民航局之規定,派遣機師廖建宗、劉自忠執行飛航任務,廖建宗、劉自忠並無超時工作、疲勞駕駛之情。
(四)廖建忠於100年8月16日執行GE506班機任務時,曾遇單引擎失效之狀況,當時已順利執行故障排除程序,並與正駕駛將飛機飛往目的地平安降落。
(五)本案發生後,復興航空ATR72-500 型飛機於104 年2 月21日執行松山飛往馬公機場任務時,發生一號發動機自動順槳,飛航駕駛員依據程序於13:04回航降落松山機場。足認復興航空之機師於完成公司內部訓練後,應係有足夠之能力排除起飛過程單引擎失效之狀況。
(六)廖建宗於103 年4 月升任正駕駛過程中,曾發生鑑定不合格之情形,然鑑定不合格,於我國民航業並非罕見之事,諸如立榮航空於103 年至105 年1-3 月間,鑑定不及格之比率為5.6 %至10.3%;復興航空104 年至105 年1-4 月間,鑑定不及格之比率均為3 %,且上開航空公司機師經加訓補鑑定後,均已檢定合格,亦難以此推論被告林明昇等人就機師訓練有何疏失之處,故認為其等罪嫌尚有不足。
本案機上機組員及乘客合計58人,本事故造成43人死亡,15人受傷,地面傷者2名,目前復興航空與被害人及其家屬和解之人數總計42人,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