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一家傳產公司小開,於2016年間被派駐到大陸分公司擔任總經理,而他的妻子則留在台灣照顧公婆和2名子女,怎料,外派期間老公竟與大陸分公司女副總發展出不倫戀,男子返台後,和女副總的通話內容提到「把OO放家裡」等親密對話,全被車內密錄器和行車紀錄器錄下,讓妻子憤而提告,近日,判決出爐,男子和女副總因侵害配偶權需賠償妻子新台幣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妻子發現老公和公司副總外遇。(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書指出,兩人於2014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妻子在台灣照顧公婆,負責帶2個孩子到醫院治療,怎料,老公竟外遇,因此要求老公和小三賠償新台幣100萬元。而該名男子是雲林縣一間傳產公司負責人之子,擔任台灣區協理及中國區總經理,和他發生不倫戀的小三則是大陸區副總經理,妻子向法院表示,老公於2016年間派駐大陸期間開始與小三交往,兩人經常出遊也會在飯店過夜,更有臉頰相碰、接吻、摟肩、十指緊扣等親密行為,去年7月,老公親口對她坦承與小三交往,並逼她離婚,妻子也提出密錄器及行車紀錄器錄音檔佐證。
而錄音檔則是去年8月男子在台灣開車時與小三以擴音講通話的內容,男子提到要出差,小三回「我把你的OO綁著,對啊,你出差啊,把OO放在家裡」,男子又提到「啊妳晚上怎麼辦?晚上要推OO給妳看嗎?」、「我推OO給妳看,妳自己又爽不到,對不對,妳又沒有把妳那個O帶在身邊,對呀我送妳的O帶在身邊」等親密對話,讓妻子相當崩潰。
▼老公曾坦承自己和小三交往,並強迫她離婚。(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妻子在筆電中發現兩人的親密合照。(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對此,男子和小三皆否認交往,且先前坦承外遇是為了讓妻子跟他離婚,並表示該車輛為公司所有,妻子擅裝密錄器錄下兩人對話已侵害他們的隱私權,提出的親密照片也是擅自從他筆電取得,不能當作證據,也不能證明兩人逾越正常男女交往關係。不過,妻子表示,該車平時都是用來載子女上下課及就醫使用,進廠保養、更換零件也都是自己決定,該筆電連子女也都會使用,因此屬於家人共同生活的一部份。最後,雲林地方法院認定妻子提出的證據並非違法取得,兩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侵害妻子配偶權,兩人須共同賠償新台幣30萬元整,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判處兩人30萬元賠償金。(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封面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