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賴姓副分局長、許姓和張姓警員,因涉縱放酒後肇事的莊姓男子,去年8月遭起訴。法院今天認為,莊男不符現行犯或準現行犯構成要件,3警獲判無罪。
宜蘭地方檢察署去年8月的起訴書指出,許姓警員在民國108年5月3日晚間,於宜蘭縣頭城鎮發現莊男騎乘機車形跡可疑,鳴笛示意停車接受盤查。
莊男擔心酒後騎車遭罰於是加速逃逸,但又突然逆向行駛,撞上警車與自用小客車後停下。許姓警員和到場支援的張姓警員之後對莊男實施酒測,酒精濃度每公升0.15毫克,警方之後以妨害公務及公共危險罪的現行犯,上銬逮捕莊男送辦。
檢方指出,莊男有駕車肇事妨害公務等客觀情形,依規定應移送檢察機關,且莊男已被依法逮捕,依刑事訴訟法並無擅自釋放權限。
宜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被告等3人所逮捕拘禁對象,依法不構成縱放人犯的相關規定;且依事發現場情形,莊男行為並不構成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等罪名的構成要件,不符現行犯或準現行犯構成要件,因此判決3名警員全都無罪。
對於法院判決,宜蘭地檢署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文後,視判決理由,再行研議是否上訴。而被控縱放的3名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不表意見。
(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