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外籍小三當場脫光勘驗 女檢遭彈劾結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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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1名女檢察官,遭控在彰化地檢署期間,偵辦詐欺案件時,曾以歧視性言語辱罵越南被告女子外,還在另個案件,要求被告陸籍女子脫掉衣褲,讓法警對其下體拍照存證,更直接伸手觸碰女子,事後女檢察官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也針對女檢察官做出判決。

▼近日懲戒法院也做出判決。(示意圖/pexels)

據監察院的彈劾案文指出,女檢察官在105年辦理越南籍阮姓被告詐欺案件時,曾對她說出「妳們越南女人就是想賺錢」、「妳們都來臺灣,騙臺灣男人的錢」、「你賺的2萬塊不用吃穿,不用租房子,啊然後還可以付學費?你跟我講怎麼這麼厲害,你是去哪裡買菜,去哪裡租房子,這麼便宜?不要欺人太甚」等歧視性的字眼;監察院認為女檢察官訊問用語及態度,顯有不當,違反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嚴重損及被告權利,有損司法威信,違失情節重大。

除此之外,107年辦理陸籍女子被控妨害婚姻案時,明知當天署內僅有1名未婚男性醫,且該案件也並非當場發現的犯行犯,在無急迫性之情況下,仍堅持立即勘驗被告身體,除了命令她脫去衣服、褲子,全身赤裸,讓女法警拍攝私密處的照片外,更直接觸碰黃女的重要部位。

▼檢察官在偵查庭內的公眾座椅上勘驗黃女身體。(圖/監察院官網)

對此監察院認為,女檢察官違反比例地膨脹自己的權限,且勘驗當時,並未安排該署內其他女性書記官在場協助製作勘驗筆錄,而是由被彈劾人於庭後自行製作勘驗筆錄並簽名,也並未提示被告要在勘驗筆錄上簽名,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2條「勘驗應製作筆錄,勘驗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之規定,亦核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認為女檢察官除了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外,也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損及被告權利,彈劾後移付懲戒法院;懲戒法院今(19)日審理後,今判女檢察官罰款現職月俸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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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翻攝自google map)

檢察官 懲戒法院 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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