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余姓男子持鐵棒勾走選物販賣機物品。桃園地院法官曾雨明在審理時以鐵棒敲頭發現頭頂很痛,認定鐵棒屬凶器,改依加重竊盜罪判余男6月,檢方與被告未上訴,全案定讞。
▼桃園市一名余姓男子持鐵棒勾走選物販賣機物品。(示意圖/pixabay)
檢警調查,41歲余姓男子去年5月間以自製鐵棒連結彈簧,從選物販賣機外勾出內部的2個包包,又以工具撬開門鎖偷走機內商品,被桃園地檢署依竊盜罪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桃園地院法官曾雨明審理時,發現檢察官未將余男自製的作案工具鐵棒調出勘驗、直接認定非屬凶器,認為有調查未盡之嫌,因此親自向警方調取,特定開庭做勘驗。
▼桃園地院法官曾雨明在審理時以鐵棒敲頭發現頭頂很痛,認定鐵棒屬凶器,改依加重竊盜罪判余男6月(示意圖/pixabay)
曾雨明確認該鐵棒長51.5公分、質地堅硬,當庭持鐵棍敲自己頭數下,力道有輕有重,發現頭確實很痛,因此在判決書載明「雖敲擊力道未很重,然發現該鐵棒確屬堅硬,頭頂很痛」。
曾雨明認為,該鐵棒顯然對人的生命、身體法益構成危害,屬凶器,因此變更檢方起訴法條,依加重竊盜罪判刑余男6月、得易科罰金;後因檢方與被告均未上訴,全案定讞。
加重竊盜罪刑度為6月到5年,相較一般竊盜罪,關鍵在是否攜帶凶器;法界人士表示,通常法官會以目視外觀、丈量、觸摸等當庭得心證是否為凶器,曾雨明卻直接敲在頭上,實事求是的精神也讓檢方心服。
曾雨明是司法官訓練所35期結業,法界同事形容他風格犀利,審案認真細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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