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一審以鄭姓凶嫌無辦識違法能力,判決無罪;二審認定鄭男辨識力及控制力未完全喪失,改判刑17年,監護5年,案經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7月3日晚間,李承翰在嘉義車站處理鄭姓男子補票衝突時,遭鄭男刺死;一審嘉義地方法院採納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鑑定,認定鄭男有思覺失調症,行為時因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監護(即強制就醫)5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改認定鄭男辨識力及控制力並未完全喪失,僅能減輕其刑,改判刑17年,監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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