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168艦隊何姓伙房兵,107年間在蘇澳基地點燃爐具時發生爆炸,造成身上多處燒傷。何男提出國家賠償訴訟,向海軍司令部求償521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可上訴。
何男主張,他於民國107年9月24日晚間要煮熱水清洗廚房地上油漬時,因爐具未妥善設置且疏於管理,點燃爐具時發生爆炸,造成臉部、頸部、手腳二度至三度燒傷,占全身表面積36%,要求軍方求償醫藥費、壓力衣費用、精神慰撫金、勞動損失等共計新台幣521萬餘元。
海軍司令部則表示,基地廚房爐具使用狀況良好且曾經委外清洗及刮除油污,何男進駐期間,爐具沒有其他事故發生。何男當時未依食勤作業暨裝備安全管理規範、違反爐具使用方式,才導致意外事故,軍方不負賠償責任。軍方也協助何男取得包括保險理賠共362萬元。
北院審理後發現,爐具瓦斯管線設備案發後檢測均正常,何男在事發當天下午曾因操作爐具不當,被士官督導長糾正,當晚在沒有督導幹部在場情況下自行進入廚房,未依安全管理規範使用爐具,導致事故發生。
北院認為,何男的燒傷與爐具設置或管理欠缺因果關係不構成國家賠償法要件,判決何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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