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地院。(圖/截取GoogleMap)
一名17歲女學生小惠(化名)前年5月北上求學,為了換取免費住宿與三餐,竟然和63歲林姓房東簽「性愛房契」,內容為「可摸舔脖子以下任何部位,但不親嘴、不做愛...」,沒想到林姓房東按耐不住,5度偷開門鎖侵入小惠房間,要求她履行合約,最後居然性侵得逞,小惠認為林姓房東片面毀約,怒而提告。
據《自由時報》報導,小惠因搭計程車認識了司機林男,林男得知她一個人北上求學,還在找房子,藉機和小惠說自己租屋處還有一間雅房空著,可以每月2500元轉租給她,包括一年水電費,小惠覺得環境還不錯離學校又近,因而點頭答應。
林男年紀都可以當小惠的爺爺,卻要她稱呼自己為「叔叔」,還不時供其食,拉近彼此距離。去年1月,2人在客廳看電視時,林男突然說:「可不可以讓叔叔照顧妳,享受青春氣息?」小惠考慮後最後點頭答應,與林男一同擬出性愛房契,內容包括脖子以下均可舔摸,但不能接吻或做愛,每次不得超過30分鐘,完事後可獲得2千元報酬,當月房租、三餐和飲料費全部免,契約有效期限為3個月。簽約完後,林男4度闖進小惠房間,要求她履行合約,去年3月22日凌晨,林男5度偷開門鎖侵入,竟獸性大發,威脅「要報警就報警,我今天就是要上」,且還說「未來3個月房租都不用付」,小惠當時堅持拒絕,推開林男,最後林男還是性侵得逞。林男事後還哭喊:「叔叔做錯了,妳不要報警。」小惠不甘,堅持提告。
律師李慶峰指出,「性愛房契」違反公序良俗,屬無效契約,林男不能因此要求小惠履約,更不能藉此為自己脫罪,且小惠讓林男享受青春的氣息,恐觸犯妨害風化罪。基隆地院依強制猥褻罪起訴林男,判有期徒刑3年3,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侵入住宅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易科罰金36萬元,全案均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