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秦偉先前涉性侵3名女子,分別為女造型師、女編劇以及女粉絲,去年最高法院針對秦偉性侵案部分,維持有期徒刑4年,全案可上訴,沒想到檢方聲請定執行其後,今高院裁定執行7年8月,可抗告。
2016年時一名女造型師在臉書控訴遭秦偉性侵,更表示有多名女子受害,女造型師決定提出告訴。後來檢方發現,秦偉利用藝人身分,涉嫌連續性侵8位女子,檢方經過調查後,以7次「強制性交」、3次「強制性交未遂」等,共10項罪名對秦偉起訴。法院一、二審認定秦偉對女造型師、女編劇和女粉絲強制性交,各判刑4年徒刑,應執行8年徒刑,其餘5名女子指控性侵部分判無罪。不過女造型師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只有被害人單方面指述,沒有其他補強證據,仍待調查釐清,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秦偉性侵案最新判決出爐。(圖/東森新聞)
至於為何維持4年有期徒刑,當時高院更一審表示,秦偉承認有性交,卻否認「強制」,雖然綜合證據和被害人說法,衡量秦偉犯後態度不佳,也並未賠償,再加上被害人要求科以重刑,但檢察官單就「執行刑」上訴,才無法判更重。
全案經秦偉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在去年底駁回上訴定讞。台灣高等檢察署向高院聲請針對秦偉所犯3罪,請定應執行刑;高院裁定指出,經審酌後,秦偉所犯各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或相類,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裁定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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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