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田姓男子在某個應召網站擔任「馬伕」的工作,負責載送小姐前往指定地點,讓她們與男客們以8000元的價格從事性交易,而警方在網路巡邏時,意外發現應召網站廣告,決定釣魚執法。日前新北地院審理後也做出判決了。
判決書指出,該名田姓男子從去年9月起,以不詳的代價,受僱應召網站,擔任俗稱「馬伕」之工作,由該應召站成員在網站上張貼色情廣告招攬男客後,再以LINE指示田姓男子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應召女子前往指定地點,以每次8000 元之代價,與不特定之男客進行性交易。
▼田姓男子從去年9月起,受僱應召網站,擔任俗稱「馬伕」之工作。(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而警方在網路巡邏後,發現該不雅訊息,於是於10月14日下午4時許佯裝成男客與應召站人員聯絡,而後田姓男子依該應召站成員之指示,駕駛上開車輛搭載劉姓應召小姐前往指定地點。隨後喬裝成男客的警員以不滿意小姐為由先行離開。
等到田姓男子載著劉姓應召小姐離去後,警方則尾隨在後,並將其攔停查獲。而田姓男子對於犯行坦承不諱,又有現場蒐證照片、證人之證詞等證據,且與其自白相符,因此其罪嫌堪以認定。
▼日前新北地院審理後,對其做出判決。(圖/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法官認為田姓男子不思以正途賺取財富,竟與應召人員共同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犯行,並從中獲取利益,對社會善良風俗產生危害,助長性交易歪風氾濫,所為實非可取,但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態度尚佳,所擔任的職位僅為接送應召女子,並非屬於集團之核心事項,再衡量其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
最終,新北地院以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田姓男子2個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而劉姓應召女所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因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不處罰未遂犯,故不罰。
(封面示意圖、非當事地點/Pixab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