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李姓男子2年多前開車載當時僅念國一的姪女外出用餐,在半哄半騙下與姪女在轎車後座發生性行為。沒想到兩人竟日久生情,直至姪女不滿叔叔限制她與他人交往,向學校反應遭性侵而查獲,9個月內至少發生20次性行為。李男母親出面求情,一審判他2年徒刑,緩刑5年,檢方不服上訴,二審認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
檢警調查,李與姪女同住在台南市住處,李母也就是女國中生的祖母亦同住。李於2018年6、7月間,開車載年僅14歲姪女外出用餐,兩人到後座發生性行為,姪女因疼痛哭泣,李才自行停止。
兩人情愫漸生,此後至2019年3月3日中午,以每月2、3次頻率,在住處房間內至少發生19次性關係。後因姪女不堪叔叔限制她與其他男性友人交往,向學校輔導室反應遭叔叔性侵。經校方依法通報,經警持搜索票於2019年3月14日至其住處搜索,當場在房間內查扣情趣用品,檢方依家暴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姪女證稱,第一次與叔叔發生性行為當日,是叔叔駕車載她外出用餐,之後叔叔在路邊停車,要求與她發生性行為,她原本拒絕,但叔叔跟她說沒關係,並半哄半騙把她褲子脫下;她當時心中雖有害怕、恐懼的感覺,但覺得試試看也沒關係。
李犯後已坦認犯行,深表悔悟,且姪女及其祖母均表示,不願追究希望給予自新機會。一審審酌,李為女學生的親叔叔,不思善盡長輩之職,明知她尚屬年幼,竟為逞一己私慾,不顧其人格發展健全,而犯性交犯行,所為乖違倫常,戕害其身心健全發展,也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同時,李於審理中與姪女及法定代理人達成和解,對李各次犯行均量處5月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2年徒刑,緩刑5年。
二審認李沒有前科,姪女及其祖母表示不願追究並希望給他機會的意願,以及保護女方身心安全、預防李再犯,命他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且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命他禁止對被害人實施性侵害行為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合議庭認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也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而有輕重失衡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情事,駁回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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