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華前辦公主任涉性侵 強拉女志工雜物間狂吻後下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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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國民黨籍立委林奕華辦公室前主任林廷霖因性侵一名女志工,遭到台北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一審被依強制性交罪求求刑3年10個月。林廷霖因認為是「合意性交」不服判決上訴,檢方也上訴M,今(1)日遭到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立委林奕華辦公室則表明林廷霖早在去年4月19日就已經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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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廷霖在擔任國民黨籍立委林奕華辦公室主任離職後,仍持續協助立委初選,並因協助某里長競選而結識被害人。2019年4月28日晚間9時32分,林廷霖邀約女志工到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段的立委服務處聊天,女子在10點45分左右到場,隔日凌晨,以「聊天」為藉口強拉女志工到雜物間性侵。

 

判決指出,過程中造成女志工左側肩、右上臂瘀傷、右手腕、左小腿和右小腿瘀傷,身體也有擦傷。結果女志工在離開受害現場時,看到林廷霖的朋友還在騎樓聊天,質疑是遭設局陷害。經友人聯繫他出面說明,林廷霖一下樓便向女志工下跪道歉,並且磕頭認錯。

 

在一審宣判後,林廷霖辯駁指出女志工說詞不合常理,強調2人是合意性交,上訴高等法院。而檢察官也認為一審量刑過輕,且沒有對林宣告褫奪公權,也提上訴。

 

高等法院認為,受害女志工說詞前後一致,雖然林否認犯罪,但高院認為辯詞不足採信。一審量刑時,依據林廷霖的犯罪情節、犯後態度、危害程度等情狀,認定林廷霖違犯刑法第221條案件,並依據刑度統計表,平均刑度為有期徒刑3年10月,一審並無違法或不當,因此駁回雙方上訴,並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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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言論不代表東森新聞立場

文章來源:林奕華前辦公主任林廷霖涉性侵 強拉女志工雜物間狂吻後下跪

由《鏡週刊》授權提供。


(封面圖/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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